10月26日,自治区政府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制订背景、修订旧办法的有关情况,及新奖励办法实施内容和特点进行说明和解释。 今年7月2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简称新《办法》)已正式实施,这是继1985年我区设立广西科技进步奖以来,自治区政府第四次修改奖励办法。新奖励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据悉,新《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调整了奖励设置,完善了科学技术奖励体系。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改变了原办法统称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奖励设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下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在奖励设置上对应了国家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同时,增设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以有效激励和加强我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原始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我区经济长远发展的技术储备。
其次,新《办法》突出了科技奖励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广西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规定“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技术发明奖将取得发明专利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作为授奖的必备条件,体现鼓励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并推进产业化的导向和理念;科学技术进步奖则专门设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的内容,鼓励我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促进科技经济结合。
第三,加大了奖励力度。将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数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全部奖给获奖者个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由原来的4万元、2万元和1万元提高到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金数额有了大幅提高,同时每年奖励项目总数由不超过150项调整到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60项。
第四,完善了相关的评审规则。根据以往科技奖励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对奖励评审机构、评审程序和评审范围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如增加了公示次数、公示内容,更加严格回避程序等内容,使我区的科技奖励评审更加公平、公正和科学。
科学技术奖励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的重要手段。我区从1985年设立广西科技进步奖至今,共奖励科技成果3527项,授奖人数近两万人,极大地激励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顽强拼搏、刻苦钻研、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为提高全民科技意识,推动广西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实习生卢钰 记者陈江)来源: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