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人赵某千辛万苦发明出一种消炎止痛药,没想到此专利被贵州一家药厂“升级”,并生产出成药销往昆明的医院。赵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审败诉后又提出上诉,经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日前,省高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请,判令贵州这家药厂赔偿他36万余元。赵某发明一种消炎止痛药物的剂型及其制备方法,当年申请发明专利,到2000年6月10日,他的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去年,赵某偶然发现昆明一家医院向患者出售岩鹿乳康片,该药是新型止痛药,赵某看了此药的说明书,发现与自己的专利非常相似。赵某认定生产商侵犯了其专利权,遂提起诉讼,将生产商贵州百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的销售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他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制药公司采用方法的技术特征比对后看出,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采用的技术和制药公司采用的技术有差异。也就是说后者的生产技术比赵某专利的技术“升级”了,其“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因此被告没有侵权,驳回赵某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制药公司辩称,他们所生产药品的生产方法与专利方法的目的、手段及效果均不相同,不符合法律关于等同特征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而省高院审理却认为,制药公司“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因此,认定制药公司侵权,二审改判其赔偿赵某3.65万元。
而昆明用药的这家医院在起诉后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并积极采取退货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扩大,法院判令其不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雷晴报道 (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