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3日电,(记者 赵颖茹)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尹司长在提到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时说到,就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引入了约定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将法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并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法定奖励数额。
之后,刘晓霞副司长具体介绍了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三个规定:
“一个规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自行约定,或者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加以规定。如果说没有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里也没有规定,就适用细则规定的法定标准。第二,奖励报酬标准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单位,扩大到所有的单位,包括了所有企业类型。第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数额,具体的是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