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魏珍妮报道 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8月25日向大会作修改说明时指出,通过修改、完善专利法,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缩短转化周期。
我国现行专利法是1984年通过、198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1992年9月,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2年,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
此次修改草案,摒弃了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相对新颖性标准”,而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相对新颖性”是指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绝对新颖性”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公众所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时表示:“这一修改显然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多方面,如针对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没有书面公开,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公开的发明创造提交到我国申请专利的现象,这一规定能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
“此修改可以治理所谓的‘垃圾专利’,促进我国企业改进专利申请,更注重专利的质量。高质量的专利才能在企业竞争中发挥更好的效用。”冯晓青表示,“另外,这也是适应专利性条件的一个重要国际潮流。”
此次草案新增加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冯晓青说:“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专利法进行适当规范有利于促进遗传资源公平合理的利用。分项原则贯彻其中,无疑使遗传资源的提供者经济收益权得到基本保障。”
此外,专利法修改草案中还规定: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应纳入侵权赔偿,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可依法获得强制许可等。
对于此次修改草案,冯晓青认为:“其修改是基于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在专利权保护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纯粹是专利权人的利益。进一步说,它隐含了在加强专利权保护基础之上,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思想。” (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