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尹新天介绍,修订稿第49条首次提出了药品强制许可的概念,即“为了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和“治疗流行病的药品在中国被授予专利权,不具有制造该药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或者最不发达国家希望从中国进口该药品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制造该药品并将其出口到前述国家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单位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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