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冲突现象屡有发生,有的企业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以取得的专利权作为挡箭牌,来对抗他人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同样,有的企业将他人设计新颖、创意独特并已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用来申请注册商标,并以此来对抗他人的专利权。由于现行法律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核准和确认分别授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导致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冲突不可避免。许多企业纷纷向行政执法机关咨询,如何解决纠纷。现依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将商标权和专利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及冲突后的法定解决途径归纳如下: 一、产生冲突的原因
从理论上讲,商标权和专利权应当是互不交叉的两个权利领域。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其主要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以区别性为其主要功能。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商标的续展,将其权利保护延长到无限期。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做出的带有装饰作用并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新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没有续展。上述规定表明,商标和专利是商品或产品的不同侧面,各自有其展现的轨道,应当在各自领域内平行发展。
通常情况下,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均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当表现为平面视图的外观设计(包括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没有商标和专利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时,则该外观设计既可以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被核准进行商标注册。如果同一个商品中的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属于不同权利人时,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会产生交叉、冲突。
二、冲突的法定解决途径
对已经取得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法律上一般都认为权利人是合法拥有。即使存在可以撤销或者无效的事由,但在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之前,这种权利状态并不受到影响。被侵权人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解决途径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若专利权人将他人已经先行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显然是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此时,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1)依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之日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自己已经在先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为理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专利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5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的意见》第2条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据此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向外观设计人所在地或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查处外观设计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二)专利权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解决途径
由于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凡是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将他人已先行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用来申请商标注册,则显然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1)专利权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辨,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专利权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是商标局注册不当的,在任何时候均可以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因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信息来源: 《中国化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