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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工具: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 发明人何时告别“王婆卖瓜”时代? | 2007/03/26 | 在美国,诸多大学都有技术转让办公室之类的专业机构,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成果的发明人一般用不着自己去“王婆卖瓜”。例如仅有十几人的斯坦福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10年前的技术转让收入就达5200万美元,相当于全校科研经费的13%。 在国内,不少大学、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由于依然以申请各类政府计划项目、管理项目为主,发明人四处碰壁的事屡见不鲜。 对此,天津市科委副主任何志敏说:“在大学和科研院所,我们缺少更多的像技术转移办公室这样有力度的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大学、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力,且很多是个人行为。” 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也并不活跃;后来变得活跃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 何志敏说:“他们允许大学、国家实验室、小企业和非营利机构保留执行政府合同所产生的发明专利权,即有权就其完成的国家资助项目所产生的发明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并享有专利权,政府仅保留一种介入权,并规定大学和机构必须与发明人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小企业拥有优先获得许可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从根本上刺激了美国技术转移办公室等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的成立和成果转化的活跃。” 何志敏指出:“我国成果转化不活跃,说明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对大学、科研院所这些掌握、开发科技成果资源的单位和机构,没有明确其应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于企业这样的技术创新主体和科技成果的主要承接者,也没有确定其责任、权利和义务。一些政府办的中介机构不能为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还停留在项目对接、技术交易阶段,无法满足成果需求方实现产业化的需求。” 何志敏建议,要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激励和约束的法律保障;要突破科技成果资源配置难题,多角度、多层次分析,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各个活动形式、主体及载体,建立规范的专利许可、技术许可、技术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等制度。作者:朱彤 来源: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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