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进入国家阶段专利国际申请中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作了相应的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并且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在国际申请提出时要求过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员应当核对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是否有相应的记载;记载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提及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生的日期、地点、公开类型以及展览会或会议的名称;审查员还应当核实声明中提及的展览会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所提及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但是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找不到相应记载的,以及提出要求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均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有记载而在进入声明中没有指明的,申请人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
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提交证明材料的期限是自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对于证明材料的要求适用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不丧失新颖性公开”中证明材料的规定。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