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一体化的发展以及科技社会化、社会科技化融合进程的加速,随之而来的对其规划管理的科技法制也相应地发展起来。世界各国先后都开始采用法规形式规定了许多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措施,如科技投入制度、技术创新和转化制度、税收减免制度等,以此来保障和促进本国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科技法是调整科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1]。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必然会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文明进化发展的根本动力。
1 国外科技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随着原子弹和氢弹的爆炸,人们意识到科技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巨大,也开始关注自然科技与人文伦理的平衡,意识到以法律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性。
科技领域涉及诸多社会关系,科技法主要是调整科技管理关系、科技协作关系和科技产业关系等[2]。20世纪60年代以后,科技立法被各国广泛关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除了继续完善有关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制度外,开始制定了对科技机构、科技活动、科技社团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开始向综合性科技法方面发展。许多国家进行了大量专门立法来鼓励、引导、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法律对科技活动调整的广度、深度及影响力不断增加。世界各国先后都开始采用法规形式规定了许多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措施,如科技投入制度、技术创新和转化制度、税收减免制度等,以此来保障和促进本国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
20世纪70年代后,有关科技方面的立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一些国家将科技立法作为了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科技立法不仅加强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注重从宏观上确保国家对科技事业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管理,注重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这一时期,一些国家出现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如美国1976年颁布了《国家科技政策、组织与重点法》,奥地利1982年颁布了《科技组织法》,法国1985年颁布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方面与规划法》,瑞士1984年颁布了《联邦科研法》,韩国1991年颁布了《科学技术振兴法》等等。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基本法——《美国国家科学技术、组织和重点法》。该法确立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大科技研发投资、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科技进步工作的职能的基本原则,对科学技术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给予充分肯定。
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国会又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技术创新的法规。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Stevebson-W ydler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Stevebson-W ydler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R&D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其重点在于信息传播,要求各联邦实验室在技术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求各主要联邦实验室设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并在国家信息服务局(NTIS)中建立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拜—杜法》允许大学、非营利机构与小企业拥有在政府资助下取得的发明的所有权;允许政府所有、政府经营的实验室就其专利颁发专有许可证。这为发明提供了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该法是美国《Stevebson-W ydler技术创新法》的补充法案,鼓励国家实验室与工业界合作建立科研合作体,以促进技术转移。该法规定联邦研发机构的发明人可以享受15%的特许费,同时规定了对其他发明人员的奖励制度。这一法律使得联邦实验室转让和放弃对其发明及知识产权的权利成为可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又对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进行了多次修正,如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移与促进法》和1997年的《联邦技术转移商业化法》。通过立法,强化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移的不合理障碍,通过加速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2000年,美国又通过《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赋予联邦机构就其拥有的发明进行专有或部分专有的许可的权限,增加了中小企业优先条款,并特别赋予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审查技术转让程序的权限。
日本战后为推行“科技立国”战略,其科技立法尤为引人注目。据统计,仅在30年内就颁布了1万多件经济技术法规,仅在1981年出版的《科学技术六法》汇编本中选收了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有242件。
1986年,日本政府通过了日本科技基本法规——《科学技术政策大纲》。确立了日本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提出了加强基础研究、振兴富于创造性的科学技术研究、注意科学技术与人类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重视科学研究的国际性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整顿科研体制、创造和加强有利于创造性科研活动的条件、推进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的三项基本政策。
1982年,法国颁布了《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指导和规划法》。该法确立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是国家的优先领域”的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研究资金、技术发展的规则与方针。
1986年,法国政府在总结该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又制定了《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指导和规划法》,确立了法国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的目标、措施以及国家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项目,规定了科研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国家和企业科技投入的递增率等,以及政府用以鼓励科技发展的各种激励措施。
1997年,韩国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法》,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实施《科学技术创新五年计划》。另外,韩国也开始实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税金减免制度,以及新技术推广投资税金减免制度等税收优惠政策,为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一个优良的环境。
2001年,韩国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确立了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定了国家重大科技政策和决策的形成机制,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商品化制度,成立由总统任委员长的国家科技委员会,授权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发展的统筹和协调。
2 国外科技法的管理和激励功能
现代的科技进步离不开法律的规范。科技体制改革需要法律的刚性制度,科技发展规划需要法律的引导,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的权利与义务需要法律加以确认,科技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科技成果需要法律予以保护。总的来看,科技法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政府主导功能
科技创新和发展工作必须在政府的计划指导和宏观调控下进行。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通过科技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制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的分配和研究项目的咨询等手段,对全国的科技活动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科技法既调整宏观的科技政策和规划,也调整微观的科技研究和开发,是对科技活动的总体规范。从世界各国来看,在科技创新和进步方面,政府都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措施,用国家意志干预科技活动,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统筹城乡、区域的发展,统筹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制定适合本国需要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以明确科技事业发展的方向,并通过多种具体法律措施和手段保证其贯彻落实。如日本《科技基本法》的颁布标志着其科技政策的一个转折。日本的科技体系随着政府主导和行政管理的改革而开始改变了;科技发展成了一项紧迫的任务,因为它已被看作是解决经济衰退、促进发展的一种主要手段。
2.2 财政投入和资助功能
雄厚的R&D投入是保持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由于科技创新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特征,对它的投入就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来调节。一方面,要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支出的引导、激励作用,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中拨出一定的款项,用于资助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构建风险投资、银行融资、社会集资等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休系,发挥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作用,提高市场机制在增加科技投入中的基础作用。美国的科技财政资助法规和政策的特点是,联邦政府和各州形成了一种相互配合的分工。联邦政府集中投资研究和风险较大,难度较高的应用研究,以及国防技术攻关;支持的对象是国家设立的数量很少而且专业性很强的高技术攻关科研基地以及数量较多的附设于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州政府则以帮助设在本州的大学所属的研究开发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为重点,同时赞助本州企业的科技进步。1996~2000年,日本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总投入经费为17万亿日元,占GDP的3.21%。。2001年启动的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科技经费总投入预定为24万亿日元。日本还建立了竞争的研发资金分配制度。这给大学资助制度带来了革命。多资助体制以这种方式用到了大学的基础研究中。2000~2003年,日本竞争性研发资金,已从2968亿日元增至3751.76日元。
2.3 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激励功能
利用税收制度刺激企业积极投入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是当今经济发达国家和经济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之一。克林顿政府上台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如宣布研究开发的税收减免政策永久化,提出将之延伸适用于现有产品制造工艺的研究开发,企业主持的学术研究再附加25%的税收减免优惠,对新研究开发财团头两年再减税10%。
2.4 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1998年,日本出台《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旨在将大学实验室的成果积极地转移到私营部门。它架起了大学与企业的桥梁,不仅使企业快速了解大学所拥有的新技术成为了可能,也使大学了解了企业的实际需要。必须加强应用研究领域的力量,激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将产、学、研有机结合起来,克服科研机构与企业脱节的弊端,把大量的发明专利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5 营造适宜科技创新的人才机制
知识经济时代,人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和关键。“科技创新的个体性特点和自主性要求特别强烈,因此创新活动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创新者的主观精神状态。而创新者的精神状态则取决于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对其从事的创新活动的态度。其中创新者的社会地位是最重要的因素。它包括创新者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等内容。由于知识分子群体的局限性,其很难通过自身的力量来直接获取政治与经济利益。因而其社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仰赖国家通过立法来赋予。”[3]要加快完善人才机制,大力倡导勇于创新、敢为人先、鼓励竞争,容忍失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鼓励竞争的创新氛围,从而形成持续发展的创新能力,同时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日本科学研究基本法(建议草案)》,就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工作者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参考文献
[1]罗玉中.科技法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2]贺晓霞. 科技法的本质特征及运行探析[J].山东大学学报,2000(5).
[3]赵立新.科技法之创新价值刍议[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5).
文章来源:内蒙古科技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