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成都实际,以地方法规的方式全力保障科创中心建设,这既是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也是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路线图”,为今后一个时期成都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指引遵循。
大力支持基础研究
科研攻关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动力源泉。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条例》提出,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同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破,产生颠覆性技术。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政策,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以按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对用于研发总部、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计等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项目用地,可以按科研设计用地管理。
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条例》提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一流科研院所;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此外,还特别提出,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人才是第一资源。此次《条例》也以专章的形式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在人才评价上,《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在促进人才流动上,《条例》提出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
此外,持续为科研人员“松绑”,《条例》还提出,鼓励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不宜确权分割的可以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十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营造宽容失败氛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特别立法设立了“科技创新环境”专章。为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条例》提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这也是紧跟科技创新发展趋势,推出的相关法制保障条款。
同时,《条例》还特别提出了“免责”条款: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彭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