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日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提出,建立省市县协同投入机制,鼓励设区市和县(市、区)设立地方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地方设立创新券情况作为每年确定省级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科技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补助对象为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每年可根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补助比例。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关于补助范围,《实施细则》明确,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科技创新服务范围调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大数据技术服务和产品检验检测5方面内容。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
记者从省科技厅了解到,2021年度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各地视情况补足其中的20%部分。今年申请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2020年或至申请截止日(2021年5月10日)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其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须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记者 李珂)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