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12月5日电(康淼、柃子)厦门一家公司的机械工程师近日将其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职务发明设计专利应得的报酬,这是福建省首起职务发明设计人要求单位根据推广专利取得的经济效益支付报酬的案件。 谢文南是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的机械工程师。他诉称,1996年10月,即将投产的明达公司浮法玻璃第二生产线需要增加大量玻璃集装架,而当时市场上的套装式玻璃集装架不合适,需要进行改进。明达公司便将改进任务交给了他。谢文南接到任务后进行了近一月的思考和研究,最后他设计出了“全折叠堆套式玻璃集装架”。公司立即采用他的设计图纸批量制作新型玻璃集装架,同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证书上也载明设计人是谢文南。
谢文南表示,新型玻璃集装架在投入生产使用中,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公司除了在1997年奖励1万元给自己外,一直未按专利法的规定支付他作为职务发明设计人应得的合理报酬。谢文南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专利职务发明设计人的报酬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