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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和单位均可获益2012/12/04
    本报讯 (记者 张亦筑)“专门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规范,从无到有,这体现了国家对职务发明成果的高度关注,也是一大进步。”12月3日,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表示了肯定。同时,他认为,这对于发明人和单位来说,均可从中获益。

“约定优先”不能随意更改或取消

“在重庆本土的案例中,唐开平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务专利报酬的纠纷,在2008年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入选了当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苏平说,近年来,为何职务发明人与单位频频对簿公堂?这是因为,有的企业故意掩盖或降低职务发明所带来的收益,让职务发明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他表示,条例草案明确,单位在确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时,都应当听取职务发明人的意见,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而且,为了防止单位把约定的数额等故意压得很低,或者之后随意更改约定,也作了最低额、支付期限的保障,同时单位也不能随意更改或取消约定,如果单位作出任何取消或者限制发明人的约定和规定,将被视作无效。“这对于职务发明人来说,将是极大地保护。”

侵犯署名权将被追责

“我市一家民营企业,每年申请专利上百件,但在申请书上,第一发明人并非专利的真正发明人,而是落上了企业法人代表的名字,这实际上是发明人的署名权遭到侵犯。”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职务发明中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这造成的结果是,在面临专利评奖、给予奖金和报酬时,就存在很多弊端,职务发明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苏平告诉记者,在条例草案中,未将发明人作为发明人署名的,或者将不是发明人的人署名为发明人的,都属于侵犯署名权。遇到这种情况,发明人可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单位的责任。

避免职务发明成果流失


条例草案充分保障了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但对于单位来说,是不是就吃亏了?

对此,苏平并不认为,在他看来,“所有规定中,实际上体现了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他表示,对于一项职务发明,单位可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单位享有对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而且,如果发明人私自将职务发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他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对单位是一种保护,避免了职务发明成果流失,也有利于调动单位投入创新的积极性。”苏平说。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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