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济南11月23日讯23日召开的全省科技创新与奖励大会正式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意见》首次规定: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在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中,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大部分归单位所有,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往往存在估值和科技人员所得收益偏低等情况,这些都影响了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的积极性。《意见》明确规定科研成果收益大部归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
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科技人员兼职科技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科技投入的主体。目前,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大、风险高,大大影响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为此,《意见》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省重点工业企业(集团)、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经批准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鼓励和允许企业从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奖励科技人员。
科技创新创业需要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为更好地推动省内外科技人员在山东省创新创业,《意见》规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余出资两年内缴足;对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由各类科技专项资金优先扶持、重点倾斜;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社会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融资服务,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模式,支持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或通过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
《意见》说,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计划指标安排、土地审批、供应上予以支持,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困难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给予支持;企业委托省外或与省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意见》还对在鲁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