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发现专利文件中发明人写错了或者漏写了,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部门通过询问专利申请人意见后进行处理,如专利管理部门觉得不能通过补正的方式来改正的也可以要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向法院起诉。目前通过诉讼来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比较普遍。因为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而且在司法解释中把侵犯署名权不定义为侵权而定义为纠纷,但在实践中法院处理该类纠纷往往会对照民法通则侵权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这类案件的某些概念确实是比较模糊的。 一般规定设计人或者发明人可以作为诉讼原告来提起诉讼,把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般是重合的)列为被告。发明人或设计人维权的主要责任在于要证明己方是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而被告未在专利文件中写明。因为署名权侵权的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因此不要求证明侵权人有过错。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维权时可以要求被告改正,但是否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在一般侵权纠纷中,这类问题是审理的主要问题也是维权人的主要权利。但遗憾的是,在目前审理设计人或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中这些问题往往被忽略,所以这类案件往往以调解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设计人或者发明人署名权是设计人发明人的重要精神权益。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设计人发明人署名权的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赔偿标准等应未有规定。笔者认为这样的认定对于准确进行署名权侵权的定性和定量、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是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