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充一读者李某来电询问:我是一名在工厂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我所在的单位是生产汽车检修装置的制造单位。我平时善于观察,对发明创造比较感兴趣,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一种不是汽车检修装置上用的车用脚垫固定器,随后我自己以申请人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且获得了国家的授权,取得了专利证书,我由申请人变成了专利权人。在拿到证书后,单位知道了这件事,认为我的专利技术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应是单位,设计人才是我。请问:1、我用业余时间发明的专利技术是职务发明创造吗?2、专利权人和设计人有何区别? 就李某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1、你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应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而你的技术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所以应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所以,你发明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应是你本人,设计人也是你本人。
2、所谓的专利权人,是指对专利技术具有所有权的人,它是一个物权概念,是一个绝对权,权利人对本专利技术享有占有、使用、转让、收益等权利,就好比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所谓的设计人,是指对实用新型技术(发明技术称作发明人)作出实质贡献的自然人,不应是单位或组织,也不应是为技术做一些辅助性工作的人员,比如绘图员、勤杂人员及行政人员等。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应是单位,如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技术作出实质贡献的自然人应是设计人或发明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是专利权人,当然包括设计人本人,对技术作出实质贡献的自然人应是设计人或发明人。来源: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