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首次将展会专利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
本报讯(记者 王小玲)省政府设立四川专利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和专利发明人予以奖励;假冒专利,最高可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2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3月10日。
随着国家专利法的修改、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发展,2001年修订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已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此次修订,对专利的保护与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等作出了新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首次将展会专利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
将专利权作为科技园区考核重要指标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修订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省政府设立四川专利奖,对从事发明创造并为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和专利发明人予以奖励,并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以及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科技园区、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也被明确写入修订草案,并作出具体规定: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今后,企业和个人有望在全省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上享受到所需的信息服务。根据修订草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和重点行业产业专利数据库,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同时,我省还将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加速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针对展会专利保护,修订草案也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专利评奖、专利转让、举办会展、出版优秀专利项目汇编或发明人名录等名义,收取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等的财物。
假冒专利最高可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如何有效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进一步扩大了监督和查处的范围。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制造并销售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侵权产品,使公众误认为是该专利产品的这些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查处。
与现行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相比,修订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链接
意见征集方式
信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制处 邮编610016
传真:(028)86604049
邮箱:szffzbzfc@sina.com
作者:王小玲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