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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不可局限于发明“绝技”2010/03/15
    □平安观察

  蒋德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而社会管理创新,也是我们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并被周永康同志界定为“动力”。这是值得每个政法战线的工作同志认真理解和深刻领会的。

  什么叫“动力”动力就是推动物体(或社会)前进的力量。作为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的“社会管理创新”,往小了说,是推动政法工作前进的动力;往大了说,“社会管理创新”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需。

  早在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的同时,就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从而揭示了两者的关系:创新推动和谐。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变化,呈现出既有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这种情况不改变,社会管理就可能会成为“木桶理论”中影响稳定、制约发展的那块“短板”。连稳定都难保证,何谈和谐

  不过,社会发展本身就是一个矛盾解决的过程。既然社会管理存在着不适应,那就要通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来改变这种不适应。因此,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规定为主要担负社会管理责任的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十分正确与及时的。

  其实,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法工作史,我们就不难发现其中贯穿的创新。就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来说吧。有谁见过这种“党委领导,全党动手,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的社会治安管理方式只有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这个体现了“共产党领导”这个政治优势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发端于违法犯罪青少年教育(1979年中央转发的8部门《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形成于大城市治安整治(1981年中央批转中政委《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直至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在政策和法律上明确了它的地位,从而形成了社会治安管理的最大创新。

  而被周永康同志排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第一位的“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也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成为各地探索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的。当时,天津、深圳、苏州几乎同时推出了“暂住证”这种管理模式。虽然现在这种管理模式由于存在非市民待遇的缺陷而被诟病,但却不能否定它当初的出现对于把无序的流动人口纳入法治化管理的意义。更何况一个社会管理新系统的形成,本身就是通过在实践中的创新,实现改进、发展和完善的呢因为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

  谈起社会管理创新,也许有人认为发达地区做起来比较容易。这样的看法有点道理。因为发达地区“率先发展,率先遇坎”,客观要求你创新。但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各种不同地区都有着不同的长处和特点,任何地区在社会管理创新上都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你只要根据你那个地区的特点,创新思维,形成“单项绝技”,你就能在为国家的社会管理创新这个系统工程作出贡献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社会管理水平,从而迎头赶上发达地区。

  当然,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我们也不能将思维局限于发明“绝技”,“闭门造车”不是好的创新方法,学习借鉴别人的“绝技”也是创新的应有之义,这些年来,在全国政法综治系统,涌现出不少社会管理创新的好做法、好经验,都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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