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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利保护 鼓励发明创造2010/02/06
    2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开始施行。2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

  重新界定保密审查范围

  此次修改《实施细则》,新增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并对47条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因此是对原《实施细则》的一次全面修改,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便其施行,而且对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有诸多改进。尹新天介绍说,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时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知保密审查的结论,从而能够及时向外国申请专利。

  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及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合并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并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为了实施该规定,《实施细则》对假冒专利行为作了定义,即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以及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设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以及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实施细则》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三项举措鼓励创新

  为鼓励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实施细则》还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减少了有关收费项目。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实施细则》取消了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等四项收费项目。

  二是放宽了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实施细则》规定在请求书中错写、漏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原受理机构名称等内容的一项或者两项,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但申请人在后一申请中提交的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三是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刘晓霞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问题做了三方面规定。一个规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自行约定,或者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加以规定。第二,奖励报酬标准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单位,扩大到所有的单位,包括了所有企业类型。第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数额,具体的是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2008年底修改后的专利法。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国近期对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于2月1日起施行。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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