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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探寻专利保护与激励创新的平衡2010/01/24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打破专利障碍、让贫困人口公平获得药物”的问题一经提出,就会遭致“迎头痛击”:如果不保护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如何激励创新?

  即使我国正经受着药物获得问题的挑战,也不乏类似的回应。相关采访中记者频繁听到这样的说法:“我国的问题是执法不够,而非执法过度”。

  分析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或正急迫地进入到全球贸易市场中去,也正在向“法治”迈进的途中。外在的保护压力在加大,内在的保护意识在提高,“加强保护”的呼声往往掩盖了其他声音。

  事实上,没有人会否定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与竞争规则之间的良性互补,从而使之共同促进创新和竞争?

  专利激励创新有时候也“失灵”

  其实,除了价格因素之外,专利制度还无法真正有效激励对一些被忽略疾病治疗的研发,包括药品和一些治疗方法。

  专家援引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的分析,从1975年至1999年之间,一共有5000多个可用作药品的化学单体面市,但其中只有1%的新药是真正用于治疗被忽略疾病的。而这些疾病正大量地侵袭着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人口。如昏睡病、结核病、疟疾等等。

  昏睡病目前的治疗方法疗效不好、且毒副作用大。这个人类通过几百年才了解的疾病,因为患者基本上都是世界上最穷的人,药厂很难从其身上赚取利润,便不愿意在研究开发药物上投入。据媒体最新报道,昏睡病至今仍威胁着6000万非洲人的健康,每年约有50万新增病例,6万多人死亡。

  中国人曾经熟知的结核病,也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疾病。“其药物发明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最常规的检测手段也发明于很久以前。”药物可及性中国研究小组、中国全球基金观察项目法律顾问胡元琼说。

  据介绍,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了一份题为《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报告,通过对整个国家专利制度对药品影响的实证性分析,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并没有证据表明,专利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能够显著地激励对一些忽略性疾病药物的研发。市场的不足才是真正的原因,而非专利就可以解决问题。

  像昏睡病、结核病等疾病,正是由于患者购买力弱,其治疗药物及治疗方法的研发速度才非常缓慢。鉴于此,有倡导药物可及的民间机构提醒人们思考:所谓专利激励创新,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在受益?

  目前活跃在国际知识产权和经济学领域的著名学者———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的卡洛斯·克里亚教授指出:专利保护不总是,甚至不通常是研究和开发背后的主要推动力。

  卡洛斯还指出,知识产权应该受更高的公共利益的约束。授予知识产权的目的,不仅仅是帮助创造者获取利益,更是通过鼓励创造者和发明者来为公共利益服务。

  制定什么样的可专利性标准很重要

  在胡元琼等药物倡导者和法律专家看来,印度的新专利法值得借鉴。因为“它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可专利性标准,使其国内的仿制药厂能够尽快地生产和供应药物”。

  以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用于艾滋病一线和二线治疗的特诺福韦酯-TDF(以下简称“特诺”)为例,2006年我国曾有感染者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反对向该药授予专利权。因为当时国内已经出现感染者耐药、需要二线药物的情况,同时他们看到该药上市后价格更高了。但感染者的这个努力,在2007年以“特诺”的化合物及全药都被授予专利权而告终。他们只得“享受”价格更高昂的药品。

  几乎与此同时,巴西、印度也有感染者发起了反对“特”专利授权的运动。但他们都获得了成功。在2008年和2009年,同样的专利申请,在巴西和印度被拒绝。

  不同的结局,反映了我国与巴西、印度可专利性标准“宽”、“严”之不同。记者被告知,在巴西和印度,尤其是印度的专利法,制定了严格的可专利性标准。强调只有真正的最新化合物才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如果是化合物的盐或其他的衍生物,“除非它产生非常意想不到的效果,否则不能受到专利保护。”

  与之相比,我国的专利审查标准,由于受到欧洲的影响,采取的是较宽泛的保护。

  “特诺”专利在不同国家的“遭遇”,对药物可及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巴西和印度,仿制药被引进国内,使其价格大幅下降;在中国,不仅“特”的单药,也包括含有“特”的混合药品和制品的获得,都受到影响。“特诺”的一些新的药物组合,在其他国家都已被广泛获取,但在中国没有注册,仍没有可及性。

  警惕低质量专利蔓延限制竞争

  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是以该知识产权是适当获得为前提的。专家指出,专利申请量的提高以及可专利性标准的放松,使得在一些国家出现了“低质量”专利蔓延的趋势。比如在制药工业领域的所谓“常绿化专利”等,以微小或琐碎的进步来获得专利,从而延长原有专利所获得的为期20年的独占权,达到阻止或者延缓竞争的目的。

  卡洛斯的研究发现,那些较小的发展中国家专利局,常常援用美国专利的授权情况作为该发明达到较高可专利性标准的证据。导致很多专利局采用相对较松的标准来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发明性。在药品领域,这些专利局经常会给药品配方、某些已知产品的组合、光学异构体、同质异构体、某已知物质的盐以及生产工艺的变化授予专利。

  这导致“一方面药品专利泛滥,充斥着大量只有微小改变的专利,另一方面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新化学单体的开发却显著下降。在每年成千上万的围绕着已知药品(包括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药品)的专利中,新化学单体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资料显示,在2005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只批准了20个新化学单体。

  再回到我国。虽然整个社会都乐见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专利申请及授权量的增加,但同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也抱有警惕。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五大重点之一,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韩乐悟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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