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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如何保护知识产权2007/04/27
    合理保护≠过度保护

    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实践表明,专利是推动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美国前总统林肯称赞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它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有力地推动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专利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实施,这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

    与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走过了几百年不同,专利制度在我国只有20多年的历史,却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总量达到350万件左右专利受权总量达到187万件左右。我国通过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专利权人在华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在专利制度的实施中,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这四个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必须保持这四个环节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是源头;管理是基础;保护是手段;运用是目的。

    但是,有些人往往不顾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把知识产权工作单纯地理解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知道还有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等其他环节;或者是即使知道还有其他环节,也把保护环节置于其他环节之上。

    知识产权需要的是合理保护,而不是过度保护。当年,有人高价向伦琴购买X光射线技术专利,但是伦琴认为“我的发现属于全人类”,没有申请专利权,他的做法使X线的应用得到迅速发展和普及。他知道,如果这项技术被独占,穷人根本付不起钱去拍X光照片。今天,仍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无法支付昂贵的专利费用,导致无法获得医治疾病的有效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媒体常常用层层放大的方式报道中国违反知识产权的现象,某些国家甚至夸大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失。同时,在中国国内,打击盗版力度的逐年加大也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忧虑。很多国内企业在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打压下显得准备不足,也出现了一些国外大公司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幌子,掠夺财富,维持垄断利润的现象。

    知识产权需要保护,但是不能过度保护,必须在专利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把握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作者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司长,研究员  马维野)

    德国经济依赖创新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化。一些德国专家认为,应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普及之间的矛盾,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4月11日,德国政府和经济界共同推出“预防战略”,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德国经济部国务秘书贝尔恩德·普法芬巴赫强调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德国经济尤其依赖于其创新能力的保护。

    以前,德国奔驰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分属各部门管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于1996年成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部。虽然奔驰公司在许多子公司和分公司设有研发部,但知识产权部直接设在公司总部。

    在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有3种模式:由企业法律部管理,由企业研发部管理,或由上述两部门共同管理。无论哪种模式,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都呈现两大共性:其一,日趋集中统一,这有利于德国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世界各地得以统一实施,避免重复研发、重复注册,节约经费;其二,注重发挥法律作用,在德国,中小型公司一般不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但均有律师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了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德国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加以实施。德国企业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来源于3大动力:

    一是技术需要。德国企业普遍认为,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首先要在产品技术上取得领先优势,只有不断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市场需要。德国企业十分注重专利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产品的升级换代。

    三是竞争需要。德国企业通过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发明者把机密泄漏给竞争对手,从而被竞争对手模仿。同时,他们也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在产品技术上的发展,寻找竞争对手的技术空当。据德国工业联合会提供的最新资料,2006年,德国海关查获的仿冒产品价值高达11亿欧元,比前年翻了5番,而全世界范围内因侵犯知识产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200亿欧元。

    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予以强有力支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知识产权诉讼案处理相对高效、在科技创新方面投资巨大。

    德国的《雇员发明法》特别值得一提,它有效解决了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归属方面的纠纷,规范了企业和雇员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及收益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方法。德国企业内部因此形成了企业和雇员双赢的创新推进机制。据统计,德国每年90%的专利申请为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雇员发明,德国每百万职工创造的专利数名列世界前茅。

    近年来,由于仿冒品愈演愈烈,德国政府和经济界推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涉及法律、经营、技术保护和展览会等领域,统称为“预防战略”,以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化。一些德国专家认为,应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例如,在一些医药品、农作物种子和软件等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购买或支付相关专利费上不应一视同仁。尤其是一些关系到全人类生命健康的药物等,不能因为发展中国家付不起昂贵的专利费而影响这些药物的普及和推广。也就是说,应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普及之间的矛盾。(记者 吕鸿)

    英国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英国一向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可追溯到400多年以前,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体制也有100多年的历史。1852年,英国推出专利法修正案并正式成立了专利局。此后,随着社会的需要,版权、设计、商标等方面的管理职能逐渐并入了专利局。

    今年4月2日,英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用该局首席执行官罗·马切特的话来说,起用新名字是为了真正反映知识产权服务的宽广领域,打消客户对概念的混淆和不明确,从而更好地应对经济全球化和21世纪出现的新挑战。英国知识产权局目前是贸易和工业部的下属机构,负责管理有关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事务,为英国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制订规则细上加细

    作为管理知识产权的官方机构,英国知识产权局责任重大。其职责不仅包括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申报、审核和批准,还负责协调政府决策者、执法部门、企业等各方面的努力,共同对付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英国知识产权局制订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则。该局每年发表年度报告和企业计划,前者是总结过去一年的业绩,后者是规划未来一年的工作。

    此外,对于各种知识产权项目的审批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甚至对如何处理各种项目都有量化标准。诸如:3个月内审核95%的设计申请;4个月内发表90%的专利申请研究报告;两年半内批准90%的专利申请;在没有充分反对和异议的情况下,8个月内对90%的商标登记注册;商标注册登记的正确率至少要达到98.5%等。

  打击犯罪决不手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推广超越了国界,产权所有者利益进一步扩大。然而,有利必有弊,假冒和盗版产品也应运而生,逐渐产生国际化趋势。据报道,假冒和盗版产品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7%,每年高达2500亿英镑。英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也十分猖獗,每年对国家经济造成90亿英镑的损失,纳税人损失达3亿英镑。

    为了防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英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对犯法者毫不手软。一旦被判有罪,就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和没有上限的罚款。今年4月,英国政府专门拨款500万英镑,用于反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行动。另外,知识产权局也起着独特的作用,它虽然只是一个管理机构,没有执法功能,但在协调各方努力防范假冒盗版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英国知识产权局目前组建了“反知识产权犯罪小组”,这是一个集合了政府、执法部门、企业等各方面代表的专家小组,目的是协调各方能力,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以来,这种协调行动在制定反知识产权犯罪战略、组建资料库、打击犯罪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保护创新多方努力

    在英国,对创新发明有十分有利的环境,而且有多方面的保护措施。首先是法律法规健全,其次是执法严密,另外在审批和保护程序方面公开透明。记者近日采访了英国牛津催化剂集团公司的科技主管肖天存先生。他本人拥有6项专利,其中“甲醇室温起动制氢”技术目前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他说,英国的发明专利主要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由所在单位办理,非职务发明是个人办理。某项发明只要向英国知识产权局申请,通过审核批准后即可注册。其6项专利的申请,无论是从申办程序,还是手续费用方面,都得到了牛津催化剂集团的积极支持,在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批过程也十分顺利。目前这些专利已在英国和国际上得到承认和保护,一旦有人侵权,他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随时可以起诉。

    有专家评论说,创新需要极大的鼓励,创新更需要有力的保护。英国作为一个地小人少的国家,历史上一度成为统治多半个地球的“日不落帝国”,即使今天仍然名列强国之列,这与英国鼓励和保护创新的传统和机制是分不开的。(记者 王如君)

  法国用人文情感看版权

    曾无偿使用他国专利

    在市场竞争全球化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知识界早已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知识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技术革新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涉及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而在知识经济的战略中,发达国家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征服市场的重要手段,甚至直接提出:这是针对劳动力价格低廉国家竞争的“最有效战略手段”。

    有关学者研究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并不是一个与人类知识生产同时出现的概念,其发展历史耐人寻味。几乎每个历史时期后起国家都曾无偿借用过比它先进的国家或地区的技术与经验,甚至在现代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出现以后,也是如此。如美国曾无偿使用欧洲的发明专利发展自己,法国曾无偿使用过德国的化学专利,日本战后也无偿使用过其他国家的专利。可以说,这些国家都经历了利用他国专利,保护本国专利,在国内逐步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

    赋版权“人格”属性

    法国是一个很有创造力的国家,照相术、电影、热气球等许多发明都源自法国。其知识产权体系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值得向读者介绍:一是直接的、有形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和法律保护体系;二是间接的、无形的尊重知识和以知识为重心的社会价值观的建设。

    从知识产权的法律来说,法国属大陆法系,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英美有两点基本不同。一是英美法律对“Copyright”即“版权”的界定近似于商品属性,一旦买卖即转移原创作者的全部相关权利;但法国和欧洲大陆多个国家的法律却规定了“作品”除了相关“商品”属性的“版权”外,还有一个与该作品永远不可分割的“人格”属性,其完整个性只属于作者本人,只归创作者永远享有,甚至死后也不例外,即所谓“署名权”、“人格权”和要求保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第二,在相关的版权管理上,英美法律相对要简单一些,作者无需登记便可自动享有版权保护,但大陆法系则规定了一系列的严格登记手续。如,无论版权转移与否,一张照片上的摄影师姓名在法国从法理上是永远不能抹掉的。法律界认为,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各国、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各有特点需要保留。相对而言,英美法律令作品易于传播,却不易保护;法国及大陆法系国家的版权法保护更严谨,却手续繁琐。

    钟爱“标新立异”

    对知识无形的保护和对知识尊重的社会氛围,是法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另一重要特点。法国的专利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涉及知识产权的第一个重要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诞生于巴黎。法国从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做起,后来将这一理念推广到世界。

    如果说英美法律将作品版权看作是可以买卖的商品,法国法律则更像是将版权看作是对孩子的抚养权,其与“生父”永远有着天然联系,这显然充满人文道德情感因素。在法国生活会感到,法国社会普遍弥漫着一种对知识的崇敬,对知识创造和“标新立异”的喜爱,无论你有无官衔或文凭,只要你有知识,你有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做出来的真正的创新作品,人们就会尊敬你,你的作品就可以得到保护。

    从幼儿园教育开始,老师就是这样鼓励幼儿展示自己的“与众不同”和创造力,要求每个学生学会生活、懂得生活的艺术,尊重别人的“标新立异”,现代媒体也特别重视具体生活艺术和创新知识的传播。再大的媒体,也会从生活中最细节、具体的节目做起,告诉人们前人和他人创新的生活方式。

    在这种氛围下,即使是普通公民也会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异想天开”地搞自己的“小发明和小创造”。孩子们从小就对抄袭、模仿、盗版明显表示出蔑视。正因如此,法国全社会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人文艺术创造力。(记者  廖先旺)

  印度向“零盗版”进军

    印度软件出口最近两年连续以41%的速度增长,去年达到175亿美元,占印度当年出口总额的20%以上软件业成为印度经济迅猛发展的支柱之一。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印度向盗版宣战,誓要成为“零盗版”国家。2002年到2006年,其盗版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从而为GDP增加了21亿美元的产值,并创造了4.8万个新工作岗位。“在法律制裁和全民教育的共同作用下,印度的反盗版战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商业软件联盟印度委员会主席古普塔如是说。

    “盗版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种侵犯行为,必须从法律上予以严惩。”新德里知名律师库马尔对记者说。据他介绍,印度为软件业健康发展,不断完善法律环境。早在1957年印度就制定了《版权法》,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印度于1994年对《版权法》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首次把计算机软件列入保护范围。该法清晰地阐明了软件版权人和用户的权利,并规定对软件版权侵权者予以严厉处罚。修订后的《版权法》将罚款额度最高提到20万卢比(1美元约合43卢比),将监禁日期最长延至3年。

    “该法在1995年正式实施,当年的软件盗版率下降了很多。”库马尔说。为了进一步完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制环境,更全面、有效地打击盗版,印度于1999年对《版权法》再度进行了修订。通过这次修订,印度《版权法》与国际上通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相关条款完全一致。到目前为止,TRIPS是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际条约。除了打击盗版的主要武器——《版权法》,《信息技术法》、《合同法》和《刑法》等法律中都有专门条款保护知识产权。

    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在为保护知识产权编织更严密的安全网。信息技术部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该部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除配合司法机构打击盗版外,还建立了“软件标准、测试和质量认证机构”、“计算机应急反应小组”等专门机构。人力资源发展部为警察开设了“普法课”,专门讲授有关维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好的法律还不够,还需要熟知法律的人去执行,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白搭。”该部官员说。

    “如果印度软件盗版率能在2009年从目前的72%降低到64%,就可以再创造出11.5万个工作岗位,新增产值59亿美元,政府税收也会增加3亿多美元。”说到未来的目标,古普塔充满希望,也充满忧虑,“由于目前的执法还很不力,人们的观念也较低,再加上有限的经济承受能力,软件盗版依然很猖獗,反盗版注定是任重而道远。”

    “法律手段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后手段,而不是首要手段。”印度全国软件和服务公司联合会主席卡尼克说。他认为,培养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才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的手段。“当所有的软件用户都能明白盗版的危害并拒绝使用盗版软件,盗版也就没有市场了,那时候盗版也就自然消失了。”

    该联合会成立伊始便是印度打击盗版的“急先锋”,其主要武器就是在全社会掀起普及反盗版知识的热潮。1993年,该组织便在全国开展了一项使用正版软件的全民宣传活动。该活动通过张贴广告、举办讲座、实地演出等各种形式“唤醒”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以后每年该组织都要开展多项宣传活动,特别是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其宣传活动更是异常密集。

    2005年4月26日,该组织协同商业软件联盟印度委员会公布了一条免费电话热线,专门接听有关软件盗版的举报电话。为了激励人们踊跃举报,该组织还对举报者给与奖励,奖励金额最高达到50万卢比。“这条热线电话就是要建立全民抗击盗版的统一战线,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零盗版’的印度。”卡尼克充满信心地说。(记者  任彦)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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