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专利代理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专利代理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专利代理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 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营字第005号通知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咨询、 代办专利申请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鉴于免税期已到,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原则,并进一步扶持我国的专利代理事业。经研究,现将对专利 代理业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利代理机构代国外发明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及办理其他事项取 得的收入,按“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为国内发明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咨询、代申请专利、代缴专 利费用等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