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暂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 成立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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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暂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 成立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中国专利局关于暂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 成立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

(1988年2月26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 
  现在中国专利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已逾四百个。目前,仍有许多单位申请成 立新的专利事务所。专利法实施二年多来取得的成绩是与专利代理机构的辛勤工作 分不开的。但在已经成立和拟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有的并不符合《专利代理 暂行规定》和《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由此而产生的问 题现在已越来越多,健全专利代理机构已是当务之急。 
  为了进一步搞好专利代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局计划将《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修 改成为《专利代理条例》。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待新的《专利代理条例》制订 以后,拟按照《条例》的有关内容对现有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普遍的调整: 
  鉴于制订出《专利代理条例》尚需一定时间,经研究决定: 一、请各专利管理机关暂停批准企事业单位新设专利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新设 的对外开业的专利代理事务所,我局目前一律不予备案。 
二、省、地、市政府新设专利代理机构应先由所在地编委批准编制,并符合《专 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向中国专利局备案时,除需提供代理机构 名称、印章、地址、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代理机构内专职和兼职代理 人姓名、代理人证书号、辅助人员人数以及批准文件副本外,还一定要提供当地编 委的编制批件复印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备案。 
  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后,以《条例》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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