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19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
法院: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权益,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关于开展专利 
四、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国家专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法院审理专利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 
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
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关于开展专利 
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由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我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作
为第一审法院。


四、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国家专 
利局。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复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    
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复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法院确认专利申请权
提出的,而且复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
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认真审
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复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
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法院审理专利 
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