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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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九号)
   发布于:2003/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九号)

(1988年2月25日)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 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通知》(法<经>发<1987>第29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 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同)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 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 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 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四、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 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复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 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复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法院确认的专利申请 权提出的,而且复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 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认真审 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复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 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法院审理专利 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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