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实施细则 (1991年8月7日林业部发布)第一条 为表彰对中国林业建设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 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和《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分为单位奖、部奖和友谊奖。 (一)单位奖由聘(邀)请单位对使本单位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 国专家,以单位的名义发给奖状(授予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和价值 一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纪念性奖品。 (二)部奖由林业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外国专家授予中国林业国 际合作奖章、荣誉证书或荣誉称号以及价值三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纪念性奖品。 (三)友谊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予在工作中做出突处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林业部的名义授予部奖: (一)无偿转让科学技术成果、优良林木优质或者改进生产管理和工艺流程, 获得显着经济效益的; (二)无偿援助培训林业技术人员累计达十人次或者九十人月以上的; (三)参加中国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其成果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的; (四)争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二百万美元以上、外国政府无偿援助一百万美元 以上、民间组织捐赠三十万美元以上或者个人捐赠十万美元以上的; (五)其他对中国林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五条 林业部对外国专家的奖励每年评选、审定一次。 第六条 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的申报、评审程序是: (一)由林业部机关各司局、林业部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推荐,填写《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推荐、评审表》(见附表),并附 详细事迹材料,报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二)由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评审委员会将审议结果报林业部审批。 第七条 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林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科技 司司长、外事司司长、教育宣传司司长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组成。 林业部科技司负责办理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林业部对外国专家的奖励,可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选择适当时 ,由林业部负责人主持,举行一定的授奖仪式。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报道,事先必须征得本人和林业部的同意。 第九条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奖章和荣誉证书由林业部统一制作。荣誉证书或荣誉 称号证书由林业部部长签字,加盖林业部印章。 第十条 授予外国专家单位奖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授奖情况及时报林业部 科技司备案。 申请授予外国专家友谊奖的,由林业部科技司负责办理有关申请材料,经林业 部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推荐、评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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