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引进项目考察的暂行规定 (1985年5月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一、凡列入国家科委年度计划内的技术引进项目,在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时, 如需进行技术考察,应按国务院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 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对技术引进项目考察,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在国内进行调研 ,了解该项目是否已派出过考察团组,不要重复派遣。到同一国家和单位去考察, 尽量利用国内已有的资料。在做好周密分析的基础上,确有必要出国考察时,可提 出申请。 三、技术引进考察团组,人员必须精干,一般以2-3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 人,应以直接从事该项目引进及消化吸收工作的科技人员为主,尽量不带翻译。报 批时需附考察团成员名单及职称。 四、对技术引进项目的出国考察要严格进行审查。对可派可不派的团组,一律 不派。一个项目不得组织两个考察团、组。考察国别在一个以上时,考察时间总的 一般不得超过3周。 五、技术考察所需的外汇,由国家科委确有关部门、省市分担,其相应的配套 人民币由引进部门或引进单位自筹。考察团、组回国后,由组团部门负责结算。 六、考察团、组回国后,需于10日内写出考察报告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并尽 快补充、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 七、本办法由国家科委颁发。凡经国家科委批准的技术引进项目考察团、组, 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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