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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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
   发布于:2003/12/03
    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
                       (1990年2月12日国家
                    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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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四章 统计 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奖励 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技术市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技术市场动态,指导技术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技
术成果商品化,从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市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
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要以技术
合同登记为基础,建立技术市场统计制度,设置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专职统计人员
,明确统计负责人。
  第四条  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技术贸易机构和公民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必须依
照本规定,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
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和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二章 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五条  由国家科委拟订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报
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由国家科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如果需要增加技术市场统
计调查项目,或对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补充统计调查内容,可以制订地方技
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但需  同级科委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同意后,
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局审批和上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备案,在管辖地区内
实施。
    地方各级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相矛盾。
  第七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
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被调查单位、人员,
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
  第八条  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
调查表格、统计编码等,未经制表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九条  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
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技术市场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各级科
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设置的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并报同级综
合统计部门。有关技术市场统计资料需经同级科委综合统计部门同意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健全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
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地区、各部门提供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由当地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统
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后上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技术市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有关人员
依照本规定和技术市场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发现统计资
料不实,应当责成技术市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一条  公布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范围,以各技术市场
统计    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资料保密管
理办法》,加强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四章 统计 和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技
术市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统计  
  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科委综合统计各部门归口,并受国家统计局指
导。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两级科委的技术市场主
管机构,根据技术市场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技术市场统计    或统计负责人,负责
协调和管理本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技术市场
统计调查方案。
  第十五条  负责技术合同管理、登记工作的县级等基层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
技术市场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管辖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
位的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由同级科委综合统
计部门归口,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指导。
  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统计    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部署和检查全国技术
市场统计工作;
    (二)组织全国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提供和管理
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三)对全国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指导全国技术市场统计组织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组织统计教育和统
计干部培训。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两级的科委技术市场统
计    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全国技术市场统计    布置的统计任务,按规定报送、提供技术市
场统计资料;   
    (二)制订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部署和检查本地区
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提供、管
理本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四)对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五)指导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组织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组织统计教育和
统计干部培训。
  第十八条  负责技术合同登记的县级等基层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统计人员
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技术合同当事人(一般为卖方)正体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
    (二)整理、汇总、按规定报送、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技术市场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
查  技术市场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
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虚报和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
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
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
计监督,检查技术市场政策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
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上级领
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技术市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有关技术市场的问
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技术市场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技术市场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
识,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学习和培训。


第五章 奖励 惩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
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三)在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建,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技术市场统计专业干部培训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统计法规,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
现突出的。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
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颁发奖品、奖金。奖金按国家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
支。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统计法》规定,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未
构成犯罪的,应分别情况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技术市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的职权的;
    (五)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技术市场统计调查
表的;
    (六)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扣发奖金和给予一次
性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1986年国家科学技术
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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