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办法 (1990年12月22日国家科 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名称为技术市场金桥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三条 凡申报各级技术市场金桥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热爱本职工作 ,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在开拓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 ,并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本办法的表彰奖励范围是: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取得 显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二)从事技术市场立法、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 (三)从事技术市场软科学、理论研究、宣传报道的集体和个人; (四)其他在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技术市 场金桥奖: (一)技术市场经营、开拓方面: (1)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中,成绩 显着,一般自身经济效益年创收在100万元以上,利税在20万元以上;在社会 效益方面,每年为社会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 (2)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每年为本地区引 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5-10项或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或科技性、示范性基地 2-3个; (3)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在信息传递,成果推广中积极努力,每 年向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及社会提供科技信息100-300条以上; (4)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其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内部规章完善,管理 制度健全; (5)在技术经营、技术中介服务活动中热情为用户和买、卖双方服务,诚实 信用,成绩显着。 (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方面 (1)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 政策法规; (2)制定了较完善、配套的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并行之有效地开展监督和检 查工作; (3)建立了专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并能有效地行使管 理职能; (4)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按各自分工不同,进行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并指导其业务活动的开展; (5)在本地区建立了完整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并根确有关规定,认真开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6)按照技术市场统计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半年报、全 年报以及各项指标的分析评 工作; (7)认真开展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技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年培训技术 市场工作人员(包括合同登记员、技贸人员、管理人员等)应在300-500人 以上; (8)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积极组织和指导技术市场的发展,并根据 技术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三)技术市场理论研究方面: (1)在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中,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一般每年 承担省、市、部委一级技术市场软课题或相关课题1-2项,地市级技术市场软课 题1-2项,发表有关技术市场或相关性的理论文章、论文2-3篇或专着(包括 创作、编写、合着)1部; (2)在技术市场宣传报导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每年在地市级报刊上发表宣传 、介绍技术市场发展、动态、评论等文章3-5篇以上,在国家一级报刊上发表文 章3篇以上。 第六条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奖: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有关技术政策的; (五)其他不适合授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形式可以设奖状、奖杯(锦旗)、荣誉证书以及 奖金等形式。 第八条 技术市场金桥奖由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并组织成立技 术市场金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审、批准和 授奖工作。 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定、 核以及授奖工作;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审工作; (三)对授奖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复议作出裁决。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司(局)以及有关单位为推荐部门,负责向技术市 场金桥奖评委会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奖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 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委会应当在评审前一个月公布申报单位、集体和个人名单, 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做假、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一经发现 查实,立即通报,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部门, 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技术市场金桥奖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 或者本部门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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