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阐述 技术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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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阐述 技术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阐述 技术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
                        (1988年12月1日)

    技术市场的开放推动了技术的商品化,缩短了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
但由于技术市场在我国是新事物,人们对技术这一特殊商品的认识还不够,针对有
关部门和地区所反映的情况,1988年12月1日,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组长段瑞春,根确有关法律
和政策,对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问答情况如下。
    问:从我们了解到的一些技术交易方面的纠纷和案件看,很多人常常认为在处
理这些问题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请您根据我国科技立法的情况谈谈对这一现象
的看法。
    答:近年来,我国科技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技术合同法》。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转发了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和  休退休人员继
续发挥作用的有关规定。国家科委除制定相应的规章以外,还就技术市场发展、技
术合同管理、技术成果权属等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多次发布政策界限的说明。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技术市场的基本准则。有关政策是实施法律、法规的补充
和指南。应当说,我国技术交易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们已经可以依
法解决技术交易中的有关问题,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推动技术市场的健康发育。
技术合同法的实施条例,近期内将要出台,届时,我国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制度
将基本健全。从目前各地技术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来看,这些科技法律、法规尚未为
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群众掌握,在少数地区甚至鲜为人知。我们希望各部门、各地
区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讨论,国家有关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统一认识,更新观念,规范行为,并对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监督,使技术市
场沿着法制轨道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问: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技术是商品,那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一切适用于
一般商品的法律、法规都同样适用于技术商品。这种观点是否正  ?
    答:这种说法不对。我们说技术也是商品,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可以买卖,可以交换,可以流通。但技术毕竟是无形的知识
形态的财富,有许多不同于物质形态商品的特点。物质商品,一物无二主,技术成
果却可以为多个主体占有;物质商品的买卖以客体与主体相分离为特征,技术转让
则不意味着转让方失去了知识;在物质交易中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而技术转让和传
播之后,知识则无法收回。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也不同于物质商品的生
产和流通。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需要制定专利法,解决发明创造归谁所有的问题
,而且需要制定技术合同法,调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中发
生的债权关系,而不能简单地照搬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一切法则。国家制定了一系
列扶植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使得技术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般商品
买卖有很大区别。
    我们不能在法律适用上形而上学地将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与一般商品
交易混同起来。何况在技术市场出现以前,我国制定的有关商品流通的法律和政策
,没有考虑技术交易的特殊性质和规律。简单地套用或者不适当地类推适用,容易
混淆技术成果商品化中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发生这样那样的失误,甚至
会造成冤案、错案,干扰改革和科技进步。
    问:什么算得上技术?在技术交易中,转让简单的技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公
开的技术,是否违法?
    答:技术合同法所要求的技术,是指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通讯、环境保护
、国防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适用的技术。在现有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产
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均可作为技术成果转让。开放技术市场,加
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既提倡转让最新的先进技术成果,也鼓励转让现有的  
用技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技术水平悬
殊很大,对技术的需求不尽相同,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高低不一。因此,在某些行
业或单位已经公开的适用技术,只要接受方需要,都允许转让。这样做有利于技术
的广泛传播,并可以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得到科学技术的武装。技术的难与易、
复杂与简单以及公开程度都是相对的。不应当以技术难易作为判断技术交易合法  
违法的标准。当然,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守信用、公平议  ,恪守科学精神和职业
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至于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侵害他人权利的,
那是另一回事。
    问:什么样的技术不能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技术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转让。所谓违反法律、法规,指的是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或
者履行合同的结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依照合同所进行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
禁止的行为。这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
技术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问:在技术侵权纠纷中,非专利技术侵权纠纷较多,也较难辨别。那么,对非
专利技术来说有没有所有权?它受不受法律保护?
    答:有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后,往往宣布对该项技术成果拥
有“所有权”。这种说法可以理解,但并不确切,或者说并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四种:财产所有权、债
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因技术成果发生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
畴,它与财产所有权是两个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
    其次,“所有权”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
益的权利。所有权是排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项技
术成果,只有经申请并被授予专利以后,专利权人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享有  所有
权相类似的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排他权。但这要以公开发明创造并支付专利年费
为前提。
    非专利技术成果则不同,拥有非专利技术的人可以通过保密措施或者债权约定
维护对技术的实际控制,并受技术合同法保护。但这种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
转让权其性质与财产所有权或专利权都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具体说,一是在单位与职工之间,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
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二是在合同当事人
之间。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转
让;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双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转让非专利技
术成果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双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没有对抗第三者
的效力。这就是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属只在单位和其职工之间,在合同当事人
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任何掌握该项技术的第三方使用、转让同一技术。因
为如此,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不是排他权利,而是非独占的权利,
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属性。
    问:法律是否保护非专利技术成果发明者的身份权、荣誉权?如果通过参观、
访问或对非专利技术产品进行逆工程研究后获得该技术并进行转让是否合法?
    答:知识产权是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和,非专利技术成果也一样,精神权
利是  技术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离的权利,即作为技术成果完成
者的身份权、荣誉权。该项权利专属技术成果完成者,他人不得侵夺、剽窃,也不
得通过合同的约定变更或者转让。正因为如此,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完成技术
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
证书、奖励的权利。但是,非专利技术成果完成者或拥有者并没有实施该项技术的
排他权利。即没有对抗善意的第三者的权利。除依据合同负有不使用、转让该项技
术的当事人以外,合同掌握和取得该项技术成果的人均可使用和转让。   
    因此,通过参观访问掌握了这项技术,或通过对其产品进行逆工程研究而获得
该项技术的人完全可以使用和转让。这对该项技术的开发者似乎不太公平,但他应
当懂得,要取得对抗第三者的效力的唯一办法是申请并取得专利。
    问:技术商品应力争成熟,但能不能以“不成熟”为由认定技术合同无效?
    答:近年来,有关政策文件强调,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力求成熟、先进、
适用。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有义务“保证
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从法律、政策上要求当事人履行这项义务是必要的,但
不能把当事人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适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混淆起来。所转让技术有
缺陷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不成熟的,属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
失,除以、虚假技术实施欺诈的以外,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
    需要指出的是:技术的“成熟”是相对的,是就技术发明活动的不同阶段而言
。一项小试成果如用中试标准来衡量,中试产品用工业化标准来检验,都可能会发
现这样、那样的缺陷,或者可以说是“不成熟”。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
验收标准,不应按“成熟”、“先进”等抽象概念进行验收。转让阶段性成果的,
应在合同中约定后续开发责任。合同没有约定后续开发责任的,转让方应保证在同
样条件下进行试验达到约定的指标,但工业化开发的责任,应视为由受让方进行。
    问:在实际生活中,一项技术实施后达不到约定的技术要求时,接受技术的一
方常常指控提供技术的一方搞技术诈骗。请问,违约与诈骗有什么区别?
    答:所谓违约,指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的一
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诈骗则是通过隐瞒真象或者虚假事实,以使对方发生错误为
目的的故意行为。利用合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的,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数额特别巨大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严惩。由于这两种行为的后果大
不相同,因此,我们要十分慎重地划清违约和诈骗的界限。
    违约和诈骗这两种行为有共同之处,即行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但二者又有重要区别。诈骗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
故意和犯罪的恶性。例如,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而通过订立技术合同骗取科技
贷款或报酬;明知技术有重大缺陷、实施后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
果发生;故意编造、拼凑虚假的技术合同等。而违约多数由于科技水平、工作能力
、管理经验不足或者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原因,虽然经过一定努力却未能全面履
行合同。某些情况下,还可能由于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难以解决的技术因素所致。
    由于技术是无形的商品,科学技术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风险事业。因此,不应
当简单地把实施技术达不到预期效果,推定为提供技术的一方是利用技术合同行骗
。而应当从科技工作的规律出发,严格、慎重地区别罪  非罪。
    问:什么叫投机倒把?技术转让议价太高,技术实施后经济社会效益不好是否
属于投机倒把?
    答: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
法规,从事的严重复乱市场,破坏经济秩序的活动。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中
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议定。技术合同的价款和报酬应当根据预期
经济效益,研究开发成本,双方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合理商定。但其基本原则
是实行市场调节。因此,不可把  款或报酬偏高的情况说成投机倒把。履行合同达
不到合同约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属于违反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说
来,与投机倒把也不是一回事。从本质上说,投机倒把是直接侵害国家金融、外汇
、工商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不能搬用到技术交易中来。技术合同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主要是侵害他人技术权益。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本身而言,不存在投
  倒把的问题。
    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技术市场的规定前后不一致怎么办?地方的规定同国家
规定不一致怎么办?
    答:技术成果商品化是一个新事物,我们是在实践中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
秩序的。各种政策、法规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难免发生一些新旧规定有部分
不一致的地方。但在法规政策的沿用上,我们的原则是:第一、就法律  政策而言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
家政策。”这也就是所谓“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的原则。第二,就后法与前法
而言,实行后法与于前法的原则。同一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优先沿用
后法的规定。例如技术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对技术转让有不同规定的,按技术合同
法办。第三,地方性法规不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精神。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技术合同法》,该法与它的实施条例是技术市场的基本
法则。以前的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与技术合同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技术合同法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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