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5年11月28日) 在《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复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指引下,今年我国的技术市 场呈现出活跃发展的新局面,有力地促进了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在生产中的推广应 用。但是,最近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少数单位和个人将一些实际 上不成熟、不可靠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个别单位或个人剽窃他人成果进行转让, 个别不法分子甚至用假技术成果进行诈骗活动等等。这些情况虽属个别,但损害了 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技术市场的声誉,干扰了技术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 应该引起各级领导部门的注意。 当前,我们必须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开拓技术市场,继续贯彻“放开、搞活 、扶植、引导”的方针。为了保证科技复制改革的健康发展,我们正在加紧制订有 关技术市场的管理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国 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所制定的原则精神,有必要重申下列事项 ,务请各科技部门 此加强管理工作。 一、技术市场是技术成果流向生产的重要渠道,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 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技术市场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必要 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技术市场包括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联合、技术 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技术市场的形式可多样化 ,不要强求划一;参加交易活动要自觉自愿,不要强迫命令;要讲求实效,不追求 形式主义。 三、在技术市场上进行转让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 转让者应如实地说明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不得夸大,不许弄虚作假,不准剽窃他 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更不准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 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保密的技术,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 规定办理。 四、在进行技术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对方 如实地提供有关的详细情况,并且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并 信守技术合同。合同中除规定有关技术内容外,必须明确工作进度、经费预算,买 、卖、中介三方的责任和权益,价格或报酬及其支付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技术 成果权益的归属和分享,风险的责任,违约的责任等。 五、技术商品的价格,可由双方根据技术的经济效益、技术价值、研究开发成 本、使用期限,以及分享成果的权利和承担风险的责任等因素,在合理的范围内协 商议定。定价时要充分照顾到接受技术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六、转让技术的收入,近期内一律免税,并可以从中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 开发工作的人员,此奖励的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新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 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七、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流通的经营机构,应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内容, 有 经营相适应的科技力量、资金和工作地点,章程制度。如兼营实物性商品经营 ,则应照国家规定纳税。 八、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 可以 度地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已;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 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 九、对在技术市场有关管理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的科 技人员,其工资待遇、技术职务等应与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一视同仁。对他 们中的成绩卓着者,应给予奖励。 上述事项,请通知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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