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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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于:2003/12/03
    机械工业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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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消化吸收的内容与要求: 
三、消化吸收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四、对消化吸收的鼓励与扶植 
五、消化吸收的资金 
六、验收鉴定和总结 
七、附则: 
机械工业部《引进技术国内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 
 

一、前言: 

(一)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是促进机械工业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必须做好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以达到发挥经济效益,增强自力更生的目的。
(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要先掌握技术,即稳定地生产出达到引进技术同
等水平的产品,然后再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进行研究、攻关,做到有所发展创新,
使机械工业的科学技术、生产管理,迅速  上世界先进水平。

二、消化吸收的内容 要求: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可分为图纸技术资料的翻译、转换,人员出国培训
;试制、生产和发展创新三个阶段。
    1·资料翻译转换、人员出国培训
    试制和生产中必需的图纸、设计、工艺、工装、检测、试验、技术标准、质量
控制、材料、配套、生产管理等资料都要翻译转换,使之能在我国工厂生产使用。
在翻译转换过程中,对影响产品性能、寿命等关键技术条件或技术标准的,都不得
随便修改。由于随便修改,降低了质量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出国培训,应选派精干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参加,出国前应制订
好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培训完毕,应及时总结报上级管理部门。
    出国培训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在引进技术未能
达到稳定地生产前,一律不得调离原工作岗位。
    2·试制与生产
    引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材料配方,工艺及工装技术等,应进行试制或试生
产,以验证引进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和考核产品的性能结
  。同时,检验引进单位是否基本掌握了引进的技术。
    引进技术在样  试制或试生产合格后,应准备好保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工装和
专  ,建立起管理制度,培养好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达到把引进技术稳定
地用于生产或稳定地批量生产出厂引进技术同等水平的产品。
    3·发展与创新
    要对引进技术的结构、配方、原理、数据等进一步分析、研究,将引进的技术
应用到同类产品或其他产品上,做到发展新产品、新技术,其技术水平与引进技术
基本相当或稍有提高。
    结合引进技术,加强自行研制  开发工作,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有
所提高和创新,即产品结构、工艺方法、材料配方等有较大的改变,性能有显着的
提高,原理、  理有新的突破,且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二)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过程中,要努力做好原材料、配套件、零部件的国
产化工作。对国内现有的原材料、配套件,通过试验,在不降低引进产品技术标准
的原则下,应尽量采用;对国内现在尚没有的,需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发、攻
关,尽快立足于国内,以不断降低成本,减少外汇支出。

三、消化吸收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各个引进单位在与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都必须编制出消
化吸收计划(包括原材料、配套件的国产化计划)。部只编制下达消化吸收重点项
目计划。各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编制本地区的消化吸收重点项目计划
。列入各级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级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个引进单位编制的消
化吸收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后十天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凡引进单位委托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研究院所、设计院、学校等参加
消化吸引的项目,则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与义务,并将合同副
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院所、设计院、学校参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应将所承担的任务列入
本单位的计划,并于每季后十天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由部组织消化吸收的重点项目,由部  消化吸收单位签订纵向合同。
(三)在消化吸收过程中,对于国内目前不能提供的零部件、配套件、原材料各
级主管部门应帮助解决。凡需要进口的,由引进单位向物资进口部门提出申请。

四、对消化吸收的鼓励与扶植 

(一)通过消化吸收所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及创新成果,应视同自行研制、开发
的新产品、新技术或科研成果。在奖励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符合国发〔1985〕21号文件关于
新产品规定者,照章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其他国产化的产品,如按国家定价销售
纳税有困难,经部科技司审定价认后,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凡经我部上报或批准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供解剖用的国内不能生
产的样  ,由引进单位提出,经部科技司审核上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海关按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凡经我部上报或批准的技术引进项目,在消化吸收研制阶段所需进口的少
量关键零部件(价值在总体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如因进口环节征税后,提高了
开发新产品的生产成本并且难于内销时,由引进单位详细核算,提出理由,经部审
核上报国家经委确认后,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消化吸收成果的所有权,由引进单位体委托或参加消化吸收单位互相商定
,或由双方共享或由单方出资收购,一家独享。其有关条款,应在横向合同中予以
明确。凡部局组织消化吸收项目的成果所有权,由部局确有关单位商定。
(六)对引进项目中需组织攻关、开发的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攻关
、开发的单位所得收益,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经科〔1986〕98号
文的规定可免征所得税或调节税。

五、消化吸收的资金 

    由引进单位按新产品试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现行资金渠道开
支。
    部的消化吸收重点项目,所需费用由部予以补贴或金额投资。

六、验收鉴定和总结 

(一)每个技术引进项目在样机试制和批量生产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城市的厅、局或部专业局组织验收和鉴定,并写出验收鉴定报告,送上级主
管机关备案。
(二)引进技术项目,经过消化吸收,达到以下条件时,引进单位可提请上级验
收鉴定。
    1·对外商的技术,进行考核验收,按与外商签订合同的要求办理。引进单位
应写出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2·国内对引进技术样  试制进行验收鉴定的条件:
    备齐“新产品试制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技术文件。
    引进技术的产品或零部件,凡属引进单位自己制造的,应基本上全部制造出来
并经鉴定合格。
    外购、外协的原材料、配套件国产化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按产值计)。
    写出试制总结。
    3·国内对引进技术批量生产进行验收鉴定的条件:
    具备引进技术批量生产时的图纸及各种技术文件,保证质量和生产率的工艺装
备、测试条件和质量管理措施。
    消化吸收过程中的科研、攻关课题基本完成。
    批量生产时的环境保护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有关环保管理部门的合格证
明。
    稳定地生产出达到引进技术水平的产品,经济效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的指标要求。外购、外协的原材料、配套件,国产化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按产值
计)。
    写出全面总结、内容包括产品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对社会的效
益,推广使用情况,投资回收情况,本企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经验  问
题等。

七、附则: 

(一)本规定价用于引进技术本身的消化吸收。为实现引进技术,需国内研究、
攻关、开发的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二)利用外国政府、民间学术、协会团体的资助及联合国援助的技术引进项目
,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本规定价国家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外,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有关厅、局、公司,可参照本办法
,制订细则。
(五)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机械工业部《引进技术国内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 

一、为了充分发挥引进技术的效益,防止重复引进和引进技术的老化,节省外汇
,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对引进的技术,实行国内转让,是十分必要的。为做好
这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转让引进技术,应有领导地进行,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全部产品设计、制造技术的转让,由部专业局批准。
  (二)引进技术的部分转让,由出让方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有些影响全行业的引进技术,以及有些引进合同生效后二、三年内尚
不能试制出样  的系列产品技术,由部下达转让计划。
三、转让引进的产品制造技术时,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引进单位一家生产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二)引进的技术、生产的样品已验收合格;
  (三)生产时,所需的材料、配套已有来源;
  (四)技术受让方应是国家定点生产企业,且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能较快地消
化转让技术。
四、引进的工艺、工装、测试、环保等可以广泛应用的技术,也要在引进单位基
本掌握,经验收合格和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后,方可转让。
五、国内转让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
  (一)引进技术的内汇,全部由国家支付的,转让时,只收复制技术资料工本费
和适当收取资料翻译,整理费,不分摊引进入门费;全部由引进单位支付的,分摊
入门费。
  (二)分摊入门费的标准如下:
    转让引进技术的全部主要资料,分摊不超过支付外商入门费的二分之一;转让
引进技术的部分主要资料,费用的分摊应小于上述标准。
  (三)技术出让方承担受让方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内容的,可收取费用,但不
超过支付外商技术指导费或培训费的二分之一。
  (四)几家联合引进的同一技术,其中任何一家出让时,要征得联合单位的同意
。转让费的收入,应按联合单位各自支付外商入门费的比例分享。
  (五)提成费的收取,由技术出让方  受让方自行商定。
六、引进技术的国内转让,出让方  受让方需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
任,权益和义务。
    出让方除转让技术资料外,还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予以技术指导或代为培训,
帮助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掌握技术,并达到从国外引进技术的水平。
    技术出让方  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应平等互利,尽量合理,如有严重争
议,由批准转让技术的部门协调。
七、进口设备,国内需要参照发展的,由部主管局出具证明,设备拥有单位应提
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工作方便条件,供仿制,开发单位参考、测绘。仿制、开发单位
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损坏皆应予以赔偿。
八、对于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技术转让收入的使用,按国务
院国发〔1985〕7号“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办理。
九、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部外汇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的有关厅、局、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细则。
十、本办法  国家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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