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 范围问题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 ((86)财税营字第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 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各地询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颁发<关于促进横向经济 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各企业、事业单位 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成果转让”的 范围应如何掌握要求明确。经与国家科委研究,现就“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通 知如下: 财政部上述通知所说的“技术成果转让”是指单位(或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 经鉴定、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各项发明创造。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地市以上各级科委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总公司的科技 司(或局、部)。 技术成果转让收入不包括随同图纸、资料等软件一起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 等硬件的价值。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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