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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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发布于:2003/12/03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

    为了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有利于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
技术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转让,迅速提高我国工业技术
水平,加速四化建设,现对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或企业  企业之间实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的
,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技术的复杂程度,掌握技术的难易,以及受让
技术所能取得的经济效果大小,事先签定合同,定明有偿转让的方式和偿金的多少
,经过双方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据以执行。并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抄备。
二、有偿转让技术一般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受让方支付一次性费用,一种
是根据转让的技术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经济效果,按利润的一定比例分给转让一方
。一次性费用的金额或分给利润的期限、比例,都应在合同中载明。
三、受让方支付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作为
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按受让方利润一定的比例分成的,由受让方在采用新技
术所增加的利润中支付。
四、有偿转让技术让出方所得的收入,让出方可  国家实行分成办法,让出方每
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超过五万元的部分,科研
、设计等事业单位留用60%,40%上交国家;企业单位留用40%,60%上
交国家。如有特殊情况,报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科委、财政部门批准,留给企
、事业单位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企业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并入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一并安排使用、科研、
设计等事业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视同事业费包干结余,由事业单位按规定安
排使用。
    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实行有偿转让,是各项管理复制改革中的一项新鲜事物,
是一项重大的政策措施,在财务处理办法上,还缺乏经验。为了使各有关单位有章
可循,先制订如上暂行办法,供参照办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究竟如何处理为好
,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总结改进。
    省、市、自治区科委、财政部门可根据上述精神制订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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