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86年2月25日) ((86)财税字第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 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科研复制的改革,我部已在198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规定,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 等服务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技复制改革的决定》提出 :“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为了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经研究决 定,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 ,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从1986年1月1日起,也暂 免征收营业税。 各地区、各部门原来所作规定价本通知有抵触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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