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转发国家科委 《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8月19日 国专发管字〔1991〕第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专利管理机关:
现将国家科委〔91〕国科发市字512号《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专利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是加快专利技术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专利管理机关对这项工作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努力使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合同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律化、规
范化的轨道。
二、各专利管理机关在当地科委的统一归口、协调下尽快建立、明确专利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并根据《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
理办法(草案)》,制定价合本地区的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各专利合
同登记机构要在当地科委的领导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切
实负起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责任。
三、为了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我局将 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
室有计划地加强对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协调解决认定登记工
作中的其它重要问题。请各专利管理机关将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以及对于这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1年7月26日 (91)国科发市字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
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保障技术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和监督,促进技术市场的健
康发展,根据《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科委于一九九0年发布施行了《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技术合同认
定规则〔试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办法》和相应配套文件的发布施行,有
助于指导当事人正确订立和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扶植技术
市场的信贷、税收、奖励政策,有利于加强技术市场的统计,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
调控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流向等。实践表明,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
注意的问题。例如,少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工作程序混乱,管理与经营不分,个别
地区对登记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过于草率,或是无证人员继续从事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工作;与个别地区规定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后,还一定要申请鉴证。这些情
况影响了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的行为,促进技术
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属政
府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必须严格按照“管理
经营分 ”和“服务于基层”等原则,进一步确认、理顺和健全技术合同登记
,对管理 经营不分、工作程序混乱、不依法进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要限期
整顿。对工作认真、成积极 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专利技术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之一。为了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划
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中设立登记机构,受理本地区有关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专利管理机关的合同登记机构受所在地区科
委的领导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培训考核大纲,进一步认真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
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1991年底以前,技术合同登记员一律持证上
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各地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
适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登记员的
工作业绩考核制度。
四、依法申请认定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未经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
记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对违反此项规
定的,除追回违法取得的科技贷款、减免的税收和已发的奖酬金外,还要追究当事
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技术合同的鉴证是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根适当事人申请,审查和证明合同真
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技术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技术合同成立,不以鉴证为
前提条件,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就技术合同申请鉴证。另按技术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
理局等主管部门,当事人可以向这些机关申请技术合同鉴证。为方便群众、简化手
续、提高效率、对于当事人向有关科委申请鉴证的合同,可由技术合同管理机关办
理鉴证手续后,再行认定登记。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