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来大陆申请专利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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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来大陆申请专利的具体规定
   发布于:2003/12/03
    台湾同胞来大陆申请专利的具体规定

(1988年1月8日)

    为了方便台胞来大陆申请专利,增进海峡两岸的科技交流,中国专利局宣布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台胞大陆同胞一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证。
(二)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 台胞专利申请人的正常通讯联系,台胞申请专利时可以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并使用其通讯地址;在大陆委托亲友有困难且又是在大陆以外申请的,可全权委托设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确切的大陆联系地址。
(三)我国已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湾 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办理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四)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五)台湾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兑换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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