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5月19日 星期日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发布于:2003/12/03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1984年4月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

一、总则 
二、科技情报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三、科技情报业务工作 
四、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五、科技情报人员 
六、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七、经费和器材设备 
八、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搜集、整理、研究和传递科技信息的工作,是科技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对实
现我国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在“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
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指导下,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技情报工作应该围绕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广辟情
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有针对性地、
及时地提供情报资料和分析研究材料。
  第四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为工人、农民和生产技术人员,科学研究、教
学和设计人员,决策、计划和管理人员服务。
  第五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同时要开展情报学理
论和方法的研究。


二、科技情报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国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科委科技
情报局具体负责全国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订、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
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
是各部门和各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加强
科技情报的职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全国科技情报系统由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专业部门科技情报研究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地方专业情报机构、市(地)县科技情报
机构、  矿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科技情报室(组)、专业科技情报  
站组成。各专业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本部门和本地区科技情报系统
的建设。
  第九条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任务。
    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是国家综合性的科技情报中心,主要任务是广泛而有侧重
地搜集、整理和报道国内外科技文献资料和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成果,根据国民经
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规划等综合性课题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报道国内
外科学技术成就和动向,开展发展战略的情报分析研究,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科
技情报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专业部门科技情报研究所是专业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主要任务
是围绕本系统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搜集本专业的情报资料和科学技
术成果,报道国内外科学技术成就和动向,开展发展战略的情报分析研究,组织系
统的科技情报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是地区的科技情报中心,主要任务是根
  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有侧重地搜集国内外科技文献资料和本
地区的科学技术成果,报道国内外科学技术成就和动向,开展发展战略的情报分析
研究,组织地区的科技情报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市(地)县、厂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基层单位的科技情报    
根据本地方本单位的需要和特点开展各项科技情报工作。
    专业科技情报网站是沟通科技信息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联合组织形式,主要
任务是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专业内部开展情报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科技情报业务工作 

  第十条  文献工作是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根据各自任务
,广辟情报来源,疏通渠道,搜集和存贮国内外文献资料,为其充分利用创造便利
条件。国外文献资料要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十一条  根据“统一规划、专业归口、各方协作”的原则,按照统一格式,
做好标引和累绩索引,完整而及时地报道所搜集到的科技文献资料的题录、简介和
文摘,做好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形成全国科技情报检索刊物  系,以利资
源共享。
  第十二条  科技情报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工作。要掌握本专业、本地区经
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正确地选定分析研究课题,做好组织协作,加强
计划管理,针对本专业、本地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有层次地开展情报调查和分析
研究工作,为制订规划、发展战略和领导决策提供情报资料和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要主动地了解用户要求,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多样化的服务,加强
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改善情报提供系统,提高资料利用率。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和一
些城市的科技情报    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方便条件,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各种形式
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四、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第十五条  在全国统一规划下,建立我国自己的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充
分利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和引进的文献磁带,建立国内查找文献资料的支持库;做
好微型电子计算机的应用试验和推广工作;重视声象、缩微、复制和印刷出版等新
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第十六条确有条件的科技情报研究机构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积极
开展学术交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我国情报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五、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七条  科技情报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份。科技情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情报事业,熟悉情报业务,具备适应工作
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职称系列的规定,评定各类科技情报人员的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确有计划地培养科技情报专业人才,为在职人员开办各种业务培训班
和进修班,学习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和外语;有计划地选派科技情报人员到一些大
专院校和国外学习。


六、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第二十条  科技情报人员在文献工作、情报研究、情报服务、新技术应用研究
;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等方面的具有较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
结晶,是科技情报成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情报机构和科技情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和奖
励科技情报成果。


七、经费和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科技情报经费从企事业费列支。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收入,其大
部份可用于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小部份可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技情报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复印
机、打字机等均属科学器材和设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情报机构的支持,
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根据
本条例原则,制订本系统和本地区条例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3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