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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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发布于:2003/12/03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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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促进国民经济的
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
,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着效益的,均按本条
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  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
发展新产品。
(二)  工艺方法,试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
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  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  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  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
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
状和奖金。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种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状
    三种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状
    四              不满一万元       二百元以下          表扬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从采用时起,按一年的经济效
果计算。
第七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
计算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八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
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报。

第三章复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审
查、实施、奖励等工作。建议人和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
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的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应报请上级主管
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要进行批评教育, 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
节严重的,还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
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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