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3月5日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金标准的评定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国发〔1986〕59号文件《合理化建议和技
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制订本实施细则。
确实施细则对《条例》中需要明确的部分做解释性规定,其它从略。
第二条 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项目,
才能按《条例》评奖。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 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
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
,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
和技术改进项目。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
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对社会
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其内容包括:
1·在管理理论、 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
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2·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
率和企业,事业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着效果;
3·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所说管理,除含《条例》第二条的(一)、(二)、(三)、(四)、(
五)款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
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也
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五条 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
、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
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设和技术
改进。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
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处理。
第二章 奖金标准的评定
第七条 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根据其年
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按《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价定奖励等级。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
。其计算方法是由采用之日起(“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
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
逐年分摊。一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1. 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年平均工
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
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按其折旧年
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
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 ×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 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 。与没有国家牌 的物资,按实际 计算。如
系替代材料,其单适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 差。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
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4·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
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
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
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 -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
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 ×税率。享受减史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
规定计算税金。
(四)技术服务等其它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
第八条 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奖励等级制定之后,按下表制定在该等级范
围内的奖金额。
奖励等级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一种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二 9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80 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70 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三种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2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五 1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3%计算或在300元限额以下的酌
情给奖(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对那些难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
境保护等,应考虑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
励等级。
即:先按以下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适应用于全单位 20分
适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适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 码
适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40分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步 30分
省辖市、县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范围内进步 10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种 85-95
二 70-84
三种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等级的奖金额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奖金额相对应
各行业、各单位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更加具体的 合本行业、本单位有
关奖励等级的办法。
第十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显着的项目,可先按第八、第九条规定分别评定
奖励等级和金额,然后择其等级、金额高者发奖。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
、消耗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比照第
六条规定,提高一个等级奖励。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
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降低一个等级奖励。相当于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第五等级者,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奖。
第十二条确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预先估算其节
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
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
先算出年节约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
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
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
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十五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已调 采纳单位而未获奖者,
采纳单位应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建议的内容难
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头,实施者方面获得
奖金额的小头。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则实施者方面可获得奖金
额的大头,建议者方面获得奖金额的小头,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日后评选先
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对于积极、认真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企、事业单位
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定价当奖励的办法。
第十六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参加者以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中填写的
名单为准。集体完成的项目登记表中虽无名,但对不完善的、需做重大改进的项目
提出改进建议者,经采纳单位认可,可视为项目的参加者,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奖。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相当于 的书记、 (矿)长、经理、院(所)长、
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
办法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
物质消耗 定额可以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
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生产
成本;事业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修订的国发〔1985〕8
6号《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
办按法国发〔1985〕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 长
)、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成。较大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分 或车间设评审小组。较小
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仅设评审小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由
工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日常机构或专管
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须由建议者首先填写《合理化建议和
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见附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
日起,项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接受建议的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后,应
及时责成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应当采纳的结论。一般项
目的结论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确有关业务科室做出结论后,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连同作
结论的说明送交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审批,并及时给建议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的
期限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采纳单位关于奖励的评审工作,应首先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实
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日常机构或专管人员)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
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评分。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须由采纳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最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第二十六条 采纳单位应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实施积极创造
条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
术改进的采纳、实施、奖励等工作的情况,并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评审委员会或
评审小组须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1982年3月16至1985年6月4日期间采纳和评奖的合
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按1982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
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处理。
凡1985年6月5日以后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且至1986
年6月4日尚未评奖者(已评奖者仍按1982年《条例》处理)一律按1986
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 合本地区、本部门的
实施细则。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
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