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办法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办法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办法
          (1987年11月2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组织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提高申请项目质量,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资助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各部门
、各地区、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学基金委)采取同行评议
、择  支持的办法,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有重要科学意义和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我国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的研究工作,以及开拓新兴技
术领域、促进空白、薄弱和交叉学科发展的研究工作;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研
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三)申请者与合作者具备实施该研究项目的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绩累,
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时间有可靠的保证;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
和有利于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研究。对于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少数民族和
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在条件相近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规划、制订和
发布项目指南。科研人员参照项目指南,结合研究工作绩累,选择最能发挥自己  
势的研究项目,按照自愿原则组成项目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对申请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申请项目研究工作,并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项目负责人。若申请者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或职称),须由两名同行高级科技人员推荐。
  第八条  每一申请者和主要合作者申请的项目数,连同尚在进行的资助项目数
,不得超过两项。申请者须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
写,一式六份,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国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开
支。申请者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核算。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或可
以利用的协作条件,以及从其他渠道争取到的经费支持。科学基金研究经费不含出
国访问和接待来访费用。国际合作  交流费用须在申请项目获准后,根据需要,向
有关科学部另行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要加强科学基金申报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对申请
者的申请书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筛选,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
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并按项目缴纳部分评审费。合作单位也要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报送申请书时,须将本单位所有申请书中的简表内容,按
国家科学基金委统一制定的录入系统、录入微  软盘,送国家科学基金委综合局。
同时将评审费和申请项目清单(一式两份)送国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财务处。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受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中新概念、新  思探
索课题的申请。申请者条件、申请程序和方法、申请书格式和要求,均按本办法规
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封面的左上角注明“高技术”字样。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交流
项目的组织和申请,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国家科学基金委。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