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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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3年6月28日)

    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按照符合科学技
术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型体制,促进科技  经济相结合,推动科技成
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是我国科技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成功实践,也
是按照  的基本路线,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科
技型企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在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内部管理等
方面再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政策性意见。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伟大事业。民营科技型企业是
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科技人员解放和开拓科技第一生产力的生
动创造。民营科技型企业是相对国有国营而言的,它不仅包括以科技人员为主  创
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  
  ;而且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
技型企业。十几年的经验证明,民营科技型企业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
术产业的有生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  组成部分。民营科技型企业对我国改革
  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于:
    第一、创造了“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企业运行
体制,并且在实践中有断丰富其内涵。“四自”原则所包括的独立自主的决策体制
,面向市场的经营体制,优胜劣汰的人才机制,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分配体制,自我
约束、自我发展的行为体制等,不仅是民营科技型企业自身生机活力之所在,而且
为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转变国有企业经营体制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经验。
    第二、实践了以市场为导向,技工贸一种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技术创新模式。
民营科技型企业面向经济、面向市场,进行科技开发  创新、科技咨询  服务、技
术密集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服务,在实现科技经济一种化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探索,
走出了一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新路。
    第三、改变了科技系统长期沿袭的单一国有国营模式,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在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中,国
有民营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实现形
式。这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充实和壮大了我国科技产业的公有制成份,为其
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继续鼓励和引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中的个体、合伙、私营经济
成份的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发展科
学技术事业的兴旺局面。
    九十年代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加速科技进步是实现第二步、第三步
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  技
术创新有机结合的新型体制,推进科技经济一种化进程;有利于充分发掘我国科技
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才能和智慧;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的推
广应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竞争能力。因此,各地方、各部门应
当把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不失时  地列入改革  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已经取得了较大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
重要贡献。但党的十四大所制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科技、经济
发展的战略要求还很不适应。要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促进和引导各类民
营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鼓励国有科技企业转换经营体制,探索国有民营的
发展模式;引导乡镇企业发挥民营优势,向依靠科技进步转轨。从而进一步巩固和
发展国有国营科技企业与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并存互补的格局,使民营科技型企业
在我国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方针
。要使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权明晰、组织健全、体制完
善、行为规范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要鼓励不同经济成份之间实行合资、合作、
联营、相互参股和多种形式的联合,保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民营科技
型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要在当前科技系统调整结构、分流人才过程中,动员更多的科技人员走向社会
,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支持高等院校的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后到民营科技型企业
工作;欢迎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兴办各类科技产业;允许各级政府部门中一部分有专
业知识的人员投身科技创业。要尊重科技人员的首创精神,发挥科技人员群体的智
慧和力量,并为他们创造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广阔舞台。
    要鼓励国有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按照国有民营方式创办新的科技
型企业;允许通过资产控股、租赁、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使一部分中小
型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制下发展科技产业的新路子。
    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多层次、多渠道地发展不同类型的民营科技型企
业。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技术依托和  大中型企业成龙配套的民营科技型
企业,要在数量和质上都有一个较大的突破,使之遍布城乡,渗透各行各业,成为
扩散科技成果和知识,建立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要鼓励民营科技型企
业发展高科技,逐步成为新兴产业的生长点,扶植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发
展成大型科技企业集团。要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发挥智力密集、体制灵活
、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优势,瞄准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产品,参  国际竞争。要在  
科技进步有关的咨询业、信息业、培训业以及技术服务业,大力兴办各类民营科技
第三产业。要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民营科技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有的份额有
大幅度提高。
三、大力加强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努力提高其研究开发能
力、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发展能力。
    要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改革试验,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成果转化和产
业发展广辟资金来源渠道,从优支持其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基地建设。要扩大科
技贷款规模,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解决相应的担保问题;
允许有条件的地区组建科技信用社、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拓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投
资和融资渠道。
    要推动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横向联合适协作,通过订立技术合同、联营协议以
及相互入股参股等多种形式,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
进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合作经营,加快成果转化速度,提高成果转化效益,扩
大科技产业规模。
    要加快各级政府科技计划  市场体制接轨。科技计划项目要逐步通过公开招标
订立技术合同,引入市场经济的竞争体制和约束体制,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能够通
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承接国家计划项目,在资金、物资和技术条件方面获
得同等的支持。
    对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落实自营进出口权和境外投资
权,允许其在国内外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销售
、服务网点。对外贸易机构要积极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承办代理进出口业务。鼓励外
贸企业  民营科技型企业相互投资或参股,组成技贸、工贸、农贸企业集团或综合
商社。要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外贸业务人员直接参  外贸洽谈活动,
增长外贸知识和谈判经验。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商务人员要减化出国审
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把握机会,增强开拓
国际市场的能力。
四、明确产权关系,转换经营体制,规范组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深化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加强民营科技型企业内部组织建设,保障其健康发
展的重要条件。
    民营科技型企业具有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历史原
因,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经济行为不规
范等问题。要在深化改革中针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探索民营
科技型企业产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和现有企业的改造途径:
    ---大中型民营科技型企业,特别是资产构成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的高新技
术企业,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法定
程序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法人;
    ---对于不具备公司法人条件的中小型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在理顺产权关
系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合作制,建立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
    ---继续实行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绩累、自主支配、按劳分
配、入股分红等原则健全组织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实行个体、合伙和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依法履行登记注册手
续,从事技术经济业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订立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的,
要依法订立并严格遵守;
    ---对于主要依靠个人集资,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经营方式,但领有集体
企业营业执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应通过重新登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清
产核资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办为个体、合伙、私营企业,也可以办成股份合
作制企业;愿意继续维持集体企业的,应当在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公证手续后,按
集体企业管理和经营;
    ---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适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积极
探索富有生  和活力的国有民营企业组织制度和运行体制,通过协议或者章程明确
投资者  经营者之间在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关系,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的同时,充分保障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后新创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在明确产权关系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规范化的企业制度。按照组织形式,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实行独资、合资或
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按照经营方式,可以采取承包、租赁、信托、委托、联营、特
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健全财务、会计、劳动用工、社会保
险、内部分配和项目管理等各项制度,保证职工参  管理的民主权利。
    民营科技型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在技术经济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尊重知识产权,重合同,守信誉;严格成本核算,如实申报经营状况,依法纳
税。要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要创造和锤炼企业文化,
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职业修养和现代文明新风。要提高职工素质,特别是主要
决策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和法制,努力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充分肯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改变过去单纯按照所有制性质制定
政策、管理企业的作法,切实为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长期并存、其同发展、平等竞
争创造条件。对于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进行清理,凡有利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要继续实施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对不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不利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应依照程序适时予以修改、补
充或废止。要大力宣传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们锐意改革、甘冒风险、自立自强
、敬业乐群的开拓进取精神,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放活民营科技型企业,保障其投
资决策、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产品定价以及内部分配、内部职称评定
等方面的自主权,积极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不断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各种科
技咨询、信息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组织,要为民营科
技型企业提供广泛服务。
    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面向民营科技型企业职工的医疗、待业、养老等
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类保险基金,并
使之良性循环。已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要把民营科技型企业为职工设立的
各类保险纳入本地区统筹,实现社会化管理;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应支
持和帮助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职工的各类保险,待条件具备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要积极开展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家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系统地了解国家的科技政
策、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经济法律和法规,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
现代化经济管理、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证券交易等专门知识,提高开拓国内外市
场的能力。
    要依法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
正处理民营科技型企业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纠纷。对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科技人
员分流过程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应当历史地、客观地加以分析,充分考虑科技工
作和智力劳动的特点,严格区分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予以
妥善解决,做到既依法维护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又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和整个科
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要坚决取消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一切不合理摊派和负担。
六、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崛起和发展,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
必然,也是深化改革,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现实需要,符合当代科技经济一种化
的时代潮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站在改革的前列,切实加强领导,密
切配合,结合本地区的科技、人才、资源特点,制定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划,完
善相应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运用
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推动各具特色的民营科技产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管理和
服务,统筹协调企业登记、人员培训、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项工作
,协助办理人员出国出境、技术进出口、贷款申报等有关手续。各级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要积极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实践,鼓励、支持新的探索和试验,搞好
相关配套改革,进一步  化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内在体制。各级工商
、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为其提供高效
、配套服务。
    民营科技实业家、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各级政策部门  民
营科技型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功能,及时反映民营
科技界的要求,切实维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壮大,国家科委和国家  
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民营科技型企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结推广成功
经验,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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