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机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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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机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
                机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
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指示精神,经过反复研究并经第二次全国企业
技术进步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下放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技术开
发项目的审批权限,改革优质产品评审和进口机械设备审批办法的意见,即《关于
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报请审批。
  适当前技术进步的管理工作中,急需改进的是在微观决策方面下放权限和在宏观
方面的加强管理。现将主要改进内容报告如下:
一、机关于下放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和计划的审批
权限:
  (一)  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复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技术改造项
目总投资的限额由一千万元提高到三千万元,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书
和技术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组织审
批。
  (二)  返回企业上交中央的折旧基金
    从一九八五年起, 企业的折旧基金, 由企业留用70%,其余30%,国家
不再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返回给部门和地方。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
的计划单列城市直接返回给市。
  (三)  下放更新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各地区可在国家分配的专项贷款建议数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
下达指导性的项目年度计划。 各地银行可在上级行分配的技术改造贷款总额度内
, 根据经济效益,进行项目之间的调整。
  (四)  下放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各地区可在国家经委分配的年度成交外汇额度适用汇额度内。组织审
批项目用汇五百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可在
外汇总额度内进行项目之间的调整。
  (五)  下放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
    国家经委掌握的技术开发资金,三分之二下放给归口部门,安排国家重点技术
开发项目,报国家经委下达计划;三分之一下放给各地区,在行业规划指导下,自
行安排本地区的重点项目,计划报国家经委备案。
二、  加强宏观经济管理
    技术改造的微观决策权限下放以后,要注意加强宏观的管理和指导:
  (一)  编制三年实施计划
    国家计委正在组织编制“七五”计划。为了更好地制定和实施“七五”计划,
国家经委已组织各部门、各地方编制一九八五  一九八七年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
造现有企业、技术开发和产品创  的三年实施计划。通过编制“七五”计划和三年
实施计划,明确技术进步的方向和重点,制定一批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技术
开发项目。
  (二)  加强行业管理
    编制“七五”计划和三年实施计划就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由地方
组织审批的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到三
千万元的,地方在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和项目建议书时,要征求归口部门的意见并
报归口部门备案。归口部门对不符合行业规划的技术政策要求的项目,可在一个月
内提出要求复议和缓行的意见。一个月后如无复议,地方即可组织实施。双方或几
个部门争执不下的问题,由国家经委裁决。
  (三)确保持一定的经济手段
    折旧基金返回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现有企业的更新改造主要靠企业的自有资
金和银行贷款。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银行作用,提高贷款效益,另一方面国家也要
适当保持一定的经济手段支持技术进步。
    目前折旧率偏低, 加上折旧基金相当一部分被挪用于其它方面, 影响企业的
更新改造。对挪用更改资金的现象必须纠正过来,同时需要国家增加一部分技术改
造贷款,用于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
    为了支持有些社会经济效益好,但由于价格不合理等原因,本企业收益不大、
还款有困难的项目,拟在今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发放贴息贷款。
  (四)  利用经济杠杆
    要进一步研究利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
    我们已会同各部门、各地区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拟订了《关于推进国营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另报国务院审批。
  (五)  加强信息、预测和咨询工作
    拟确有关单位协商后,建立  完善经济信息  技术信息的交流系统;组织部门
  地方加强经济预测工作;完善咨询服务系统,为决策单位提供公正、科学、客观
的咨询服务;赋予有资格的咨询公司以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所有重要技术改造、技
术引进项目都必须经过咨询,改革层层审批的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一并批转各部门、各地区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  技术改造计划  项目的审批
  (一)  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复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技术改造
项目总投资的限额,提高为三千万元,有色、石化总公司按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办理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归口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国家
经委、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组织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的年度计划,列入国家计
划下达。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按企业隶属关系由部门和地方自行审批
。其中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要报归口主管部备案,有关部门可
在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和缓行的意见。各部门、各地区更改措施项目的年度计划
,要报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备案,地区计划还要报归口部门备案。
  (二)  返回从企业集中的折旧基金
    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的折旧基金,由企业留用70%,其余30%国家不再
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返回给部门和地方,即直属企业返回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公
司),地方企业返回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计
划单列城市返回给开放和计划单列城市。航空、兵器、航天、核工业等四个部如何
返回,由国防科工委研究制定,返回部门、地区和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的30
%折旧基金,由主管部门、地区集中调剂使用,并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所
需材料,由物资部门参照一九八四年补助基数,分别补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折旧基
金返回后,过去已经安排尚未完工的项目,特别是国家安排的机械电子工业首批改
造的五百五十个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在下放的折旧基金和贷款额度内优先
安排,及早发挥效益。
  (三)  下放更新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各地区可在国家分配的专项贷款建议数内,对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
下达指导性的项目计划。所需贷款由企业向当地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组
织发放。使用节能贷款的项目要单独列出,并上报国家经委  归口部备案。
  (四)  开办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贴息贷款(包括外
汇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息金指标,由财政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支出,国家经委分配给各部门
,各地区。 分配给部门的, 由归口主管部商各地区提出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报国
家经委、财政部、专业银行联合下达;分配给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
会同专业银行分行,财政厅(局),安排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下达。贴息贷款实际发
生的贴息息金,由国家经委  专业银行年终统一结算。引进技术的外汇贴息贷款,
项目计划由当地经委和专业银行分行审定,报专业银行总行和国家经委联合下达。
二、  技术改造的引进计划  项目的审批
  (一)  使用国家外汇和自有外汇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审批
    使用国家外汇和自有外汇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投资限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
委审批,年度计划列入国家计划下达。
  (二)  使用国家外汇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审批
    国家经委根据国家计划制定的由国家经委掌握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外汇
总额度,按现行国家外汇计划管理办法,给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沿
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安排一定的国家外汇额度(包括成
交额度和当年用汇额度)。
    安排给归口部门的国家外汇额度,对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包括直属
企业和地方企业),由部门自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地方掌
握的国家外汇额度,对限额以下项目,由地方经委或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其中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建议书,要报国家计委、国
家经委和行业归口部门备案。部门可在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和缓行的意见,一个
月后如无复议,即可对外开展工作和签订合同。
    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各地方根据国家经委安排的外汇额
度编制下达,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地方计划要同时抄报归口部备案。
  (三)使用自有外汇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审批
    投资限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由部门、地方自行审批。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  和经济损失,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各地
区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征求归口部门的意见并报国家经委和归口部门备案。归
口部门可在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和缓行的意见。
  (四)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审批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复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三、  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
  (一)  下放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
    国家经委掌握的技术开发资金,三分之二下放给行业归口部门,主要用于国家
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三分之一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用于本地区自定的
重点技术开发项目。
    国家重点项目的三年实施计划,由主持部门组织论证并汇总课题合同总表,报
国家经委综合平衡后一次下达,各部门  以完成合同手续,合同副本报国家经委备
案,年度经费拨款计划以合同为依据,按子项项目统一下达到主持部门,有关主持
部门可以在下达资金总额度内进行项目间的调整并分解下达到承担单位。地方自定
的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由各地区在国家经委核定的技术开发资金额度内,在行业规
划的指导下,自行组织编制和审定,但要征求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意见,并用合同
管理办法落实到承担单位。地方下达的项目计划抄送国家经委和归口部门备案。
  (二)  改进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
    国家经委分管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在签订攻关合同的基础上,可进行“经费
包干,节余归己,提成奖励”试点。试点项目由主持部门自定。未试行经费包干的
项目,在不改变攻关合同目标的前提下,允许主持部门在本部门攻关经费总额度内
,对合同经费  试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攻关成果的
鉴定价验收,由主持部门负责,要讲求实效。
四、  进口机械设备的审批
  (一)  下放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进口设备的审批权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以下简称各地方)
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的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项目本身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
包括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在内,均由各地方各部门指定的专门    负责组织审查,由
各地方、各部门自行审批,抄国家经委和国务院有关归口制造部门备案。
  (二)  放宽部分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审批权限
    十七  国家限制进口产品中, 计算器、 录音录相磁带复制设备、录音    芯
,自行车、收音  、电风扇等六  ,分别授权各地方、各部门自行审批,抄国家经
委和国务院有关归口制造部门备案。
    需要国家经委审批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采取集中报批办法:按需用单位的隶
属关系由各地方、各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报国家经委审批后,直接到指定的机构办理
进口货单的具体签章手续。原则上每年集中报批一次,必要时可再补充报批一次。
各地方  属工程、生产、科研、教学临时紧急需要进口少量的汽车和微型电子计算
  (均限进货单位自用,其中汽车一次限十辆以下,全年累计不超过一百辆),分
别授权各地方经委自行审批,秒报国家经委备案。
  (三)  改革一般  电仪单复审批办法
    各地方、各部门需要进口的一般机电仪单据中,现行规定应由国家物资局审批
的单台单件价值五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五十万美元以上,仪器仪表、医疗器械、
电子元器件单台单件价值二万美元以上,一次批量二十万美元以上)的单据,改为
先在国内组织招标,国内解决不了的,再由各地方、各部门安排从国外进口,具体
招标办法另订。上述办法未实行之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  贯彻技贸结合方针
    凡国家需要统一组织技贸结合的产品,由技贸结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国家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实行技贸结合。进口商品和引进技术的单
位以及有关地方、部门不得各行其是。
    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进口机械设备审批,按国办发(1984)79号文件的
规定办理。
五、复审定国家优质产品的办法和权限
  (一)  国家优质产品的审定
    国家优质产品原规定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现改为由国家质量奖审定
委员会每年给各部门、各行业分配一定的控制数额,由各部门或各行业质量奖审定
委员会审定,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
    国家优质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具有我国特色产品除外)经国家授权的检测
    检定,产品质量应达到近三至五年的国际先进水平。部门或行业质量奖审定委
员会,对申报的国家优质产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审定。
  (二)  国家优质产品的范围
    国家优质产品主要评选在国民经济中有重大影响的产品,一般产品只评选部门
优质产品。具体范围由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
  (三)  国家优质产品的评选,逐步过渡到经常化、科学化
    要尽快地加强和建设重大产品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逐步建立一套科
学的抽样、测试、考核和评  办法。
  (四)  加强对国家优质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对国家优质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如产品质量下降,
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改进,必要时可撤销其国家优质产品的称号,并通报批评。
六、  沿海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实行投
入产出包干的行业(公司)以及广东、福建、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等,在审批权
限上国务院另有规定者,按国务院有关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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