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复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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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复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发布于:2003/12/0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复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  国发〔1987〕6号

    中央作出科技复制改革决定的一年多来,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在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开拓技术
市场,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科研  生产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
力,改革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得到了整个社会  广大
科技人员的理解和拥护,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应当看到,科技  生产相脱节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扭转。科技系统的组
织结构基本未动,封闭的  系依然存在;主要科研机构仍旧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
没有  国民经济形成休戚相关的依存关系;人才仍大量绩压在国务院部门的主要科
研    和高等学校,而轻纺、商业、地方和农村科技力量非常缺乏;由于缺少推动
科研机构  企业结合的有力措施及政策,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还在走自我完善的
道路,很少能  企业紧密结合,  办科研机构力图脱  企业的趋势还在继续发展,
特别是部门改组,企业下放后,各部门有进一步对科研机构加强控制的趋势。
    随着经济复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行政管理复制改革的逐步展开,一九八七年科
技复制改革必须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已公布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迈出新的一步,
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
  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  
经济的紧密结合。
(一)  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
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国家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
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  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
,都应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  其实行紧密联合,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
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
(三)  其它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采取多  形式面向经济建设。少量对行业发展影
响较大的可以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有的可以面向中小、乡镇企业群  ,成为其
技术开发部门或区域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 有的可  设计、 工程单位联合,组成
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还有的可以吸收企业,发展成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
生产型企业等。这类    的研究开发经费应主要依靠为企业、社会服务的收入。
(四)  科研机构要实行精简缩编。在近几年内,一般不再新增机构、扩大编制,
对现有科技人员要进行调整,有进有出,新老交替,以形成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
(五)  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科研机构的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和发放奖
金免税限额  科研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工资改革后自费增资部分可从经济收入中
列支。企业要采取鼓励措施,稳定和发展科技队伍,吸引科技人员流向企业。
(六)  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机构的业务  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
凡改革成效显着,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做到事业费自立的科研机构,
其所长及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七)  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的分  ,是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增
强科研机构面向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方针。人员、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技术开发科
研    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管理。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
也可进行租赁、承包管理试点。综合性大院大所应在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经营管理
模式,包括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面向不同的行业、企业,或进入企业、企
业集团,或由集体、个人承包等。要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
下,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利益。
                                  二
  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
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 ,或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  、 
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到城镇和农村承包
、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
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要让那些
能带领人民致富的科技人员自己也富裕起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工资、福利
、技术职务、户籍、组织关系等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并在信贷、风险投资、股份集
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放活科技人员,将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新兴技术、新兴产业的兴起,并
将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造就一批新型企业家、事业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从科技、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出
发,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坚定而有步骤地推动科技复制改革工作的深入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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