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九八四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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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九八四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发布于:2003/12/03
    美国《一九八四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目    录

    第901条、定义
    第902条、保护对象
    第903条、所有权和转让
    第904条、保护期限
    第905条、掩模图层的专有权
    第906条、对专有权的限制:反向工程;首次出售
    第907条、对专有权的限制:无恶意侵权
    第908条、对保护请求的登记
    第909条、掩模图层标记
    第910条、专有权的行使
    第911条、民事诉讼
    第912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913条、过渡性条款
    第914条、国际过渡性条款
第901条、定义
    (一)本章中所提到的机构
    (1)“半导体芯片产品”是指具有以下特点的任何产品的最终形式或中间形
式    
    (甲)根据预先制定的图形用  绩或其他方法在一片半导体材料上附着两层或
两层以上的金属材料、绝缘材料或半导体材料,或者用蚀刻或其他方法除去两层或
两层以上的上述材料;
    (乙)旨在执行电子线路功能;
    (2)“掩模图层”为一系列以任何方式互相关联的固定或编码的图象  ,它
(们)    
    (甲)具有或显示出存在于半导体芯片产品涂层的或从半导体芯片产品涂层上
除去的、预先制定的三维金属材料、绝缘材料或半导体材料图形;
    (乙)在上述系列中,图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每一图象都是一肿ㄟ  的半导
体芯片形式的表面图象;
    (3)当掩模图层在产品上的固定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或稳定性,使之在长于过
度性时间的期限内足以从产品了解和复制掩模图层时,则掩模图层为被“固定”在
半导体芯片产品上;
    (4)“销售”指在出售、租贷、委托或其他方式的转让,或者提供出售、租
贷、委托或其他方式的转让要约;
    (5)“商业使用”掩模图层是指出于商业方面的目的,向公众销售用掩模生
产的半导体芯片产品,但是对于出售或转让半导体芯片产品的要约,只有当该要约
在掩模图层被固定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时,才包括在这一术语内

    (6)掩模图层的“所有人”是掩模图层的设计者,如果该人已死亡或不具备
行为能力则指其合法代表,或者指根据第903条第(二)款由设计者或其代表根
  本章规定将其全部权利转让的受让方;但是在受雇范围内设计的图层的所有人为
设计者的雇主,或是根据第903条第(二)款规定该雇主依照本章享有的全部权
利的受让方;
    (7)“无恶意买主”指不知道对该产品保护的存在,善意购买半导体芯片产
品者;
    (8)“知道保护存在”是指切实了解或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某掩模图层享受本
章规定的保护;
    (9)“半导体芯片仿造品”是指在侵犯掩模图层所有人根据本章规定而享有
的专有权的情况下制造、进口或销售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二)对于本章来说,销售或进口带有半导体芯片产品元件的产品也视为销售
或进口该半导体芯片产品。
第902条、保护对象
    (一)(1)除第(二)条另有规定外,由掩模图层所有人或经掩模图层所有
人允许而被固定到一个半导体芯片产品上的掩模图层,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
享受本章的保护:
    (甲)根据第908条,掩模图层自登记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一地区首次进
行商业使用之日起,以其中最早期为准,如果掩模图层的所有人是①美国国民或居
民,②参加有美国在内的某个保护掩模图层条约的外国的国民、居民或最高当局,
或者③居住在任何地区的无国籍人;
    (乙)该掩模图层是首次在美国进行商业使用的;
    (丙)属于第(2)项所指的美国总统公告范畴之列。
    (2)无论何时美国总统认为某一国家对属于美国国民或居民的掩模图层提供
的保护,(甲)基本上  对属于该国国民或居民所有的和首次在该国进行商业使用
的掩模图层所给予的保护相同;或者(乙)基本上  本节规定的保护相同,总统可
以发布公告,宣布①在根据第908条将其掩模登记之日,或者在世界上任何一地
区首次进行商业使用之日(以其中最早之日为准),即为该国国民、居民或最高当
局的掩模图层,或②在该国首次商业使用的掩模图层以本章规定的保护。
    (二)本节对下列掩模图层不提供保护:
    (1)不具备独创性者,或
    (2)半导体工业中经常采用的、为人所熟悉的设计或由这类设计改变组合而
成,从整体上看不具备独创性者。
    (三)在任何情况下,本节规定的对掩模图层的保护都不延及任何  思、程序
、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它们在图层中是以何  形式描
述、阐明、图示或  现的。
第903条、所有权、转让、许可证贸易和登记
    (一)根据本章规定而受保护的掩模图层的专有权属于掩模图层的所有人。
    (二)掩模图层专有权所有人可以通过有该所有人签字或其合法委托人、代理
人签字的书面文件将其全部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其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许可他人
。这类权利可以通过实施法律得到转让或许可,也可根据遗嘱被遗留,还可根据无
遗嘱继承的有关法律作为私人财产转移。
    (三)(1)任何有关掩模图层的文件均可在版权局登记,条件是该文件具有
其所有人的亲笔签名,或者附有宣誓书或官方证书,证明该文件是业经签署的原件
的真实副本。版权登记处在收到文件和根据第908条(四)款应缴纳的费用后,
应将文件登记,然后将文件和登记证书一起归还登记人。任何转让或许可一经按照
本款进行登记,即认为所有的人都了解登记文件中关于转让或许可的事实。
    (2)在涉及某项掩模专有权的若干次转让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果在后的转
让具备真实约因,并且转让双方不了解第一次转让,则第一次转让无效,除非第一
次转让已根据本款第(1)项的规定在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作了登记,并且登记之
日不迟于其后转让日的前一天。
    (四)美国政府官员或雇员因履行其本职工作而制成的掩模图层不享受本章规
定的保护,但美国政府并不反对接受和拥有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让给政府
的掩模图层的专有权。
第904条、保护期限
    (一)本章规定的对掩模图层的保护,自该图层依照第908条进行登记之日
起,或者该图层在世界上任何地区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起开始,上述两个日期以
最早的为准。
    (二)除本章和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本章对掩模图层所提供的保护自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生效之日起十年以后终止。
    (三)本条规定的一切保护期限将延续到期限届满的公历年年终。
第905条、掩模图层的专有权
    享受本章规定保护的掩模图层所有人有进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下列行为的专有权

    (1)用光学、电子或其他方法复制掩模图层;
    (2)进口或销售包含其掩模图层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3)促使或有意导致他人进行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行为。
第906条、对专有权的限制:反向工程;首次出售
    (一)尽管有第905条的规定,但是下列行为不构成对掩模图层专有权的侵
犯:
    (1)仅仅为了教学、分析或评定掩模图层中的概念或技术而复制掩模图层或
复制掩模图层中所用元件的线路、逻辑流量及编排者;
    (2)进行本款第(1)项中所指的分析或评定,以便将这些工作的结果用于
为了销售而制造的新颖掩模图层者。
    (二)尽管有第905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掩模图层专有权人制
造某半导体芯片产品,或其委托的任何人制造的某半导芯片产品的所有人可以进口
、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或使用该半导体芯片产品 ,但未经掩模图层专有权人
同意 ,不得复制该产品。
第907条、对专有权的限制:无恶意侵权
    (一)尽管有本章中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半导体芯片仿造产品的无恶意买主
    
    (1)对其在未发现该产品中所包含的掩模图层享受保护之前而进口或销售的
成批仿造品,不承担本节所规定的责任;
    (2)对其在发现该产品中的掩模图层受到保护之后进口或销售的半导体芯片
仿造品,只负就每件仿造品缴纳合理使用费的责任。
    (二)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的使用费的数额,应由审理侵权民事诉
讼法庭制定,除非当事各方自愿通过谈判、调解或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
    (三)本条第(一)款第(1)项对无恶意买主规定的责任豁免和第(2)项
对无恶意买主责任的限定价用于任何直接或间接从无恶意买主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
者。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仅适用于无恶意买主在尚未了
解半导体芯片产品中的掩模图层享受保护这一事实之前购买的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

第908条、对保护请求的登记
    (一)掩模图层所有人可以向版权登记处请求登记其掩模图层保护请求。如掩
模图层在世界上任何一地区首次商业使用后的两年之内未按本章规定提出保护请求
登记申请,则本规定的保护终止。
    (二)版权登记处负责本章规定的一切管理职责。除第708条的规定外,本
篇第7章有关版权局的一般职责、机构、权限、诉讼、记录和出版物的规定均适用
于本章,但版权登记处在执行时,可根据需要予以更改。
    (三)申请掩摸图层登记,应使用版权登记处规定的表格。登记处可以在该表
格上要求申请人对掩模图层的制作、鉴别、保护状况、保护期限或者所有权等方面
提供情况。提交申请书时应一并缴纳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费用及证明材料。
    (四)版权登记处应根据提供登记等服务的费用、这种公共记录的好处及本篇
规定的法定费用细目表,明文规定对掩模图层登记请求和  本章规定的管理或权利
有关的其他服务的合理费用。
    (五)如果版权登记处根据本章的规定对登记请求进行审查后,制定该请求登
记的掩摸图层符合本章的规定,登记处可以登记该保护请求并发给申请人一份盖有
版权局图章的保护请求登记证书。保护请求登记日自版权局收到版权登记处或主管
法院认为可以受理的申请书、证明材料和登记费之日起有效。
    (六)根据本章规定,在任何侵权诉讼中,掩模图层登记证书将作为以下事实
的初步有效证据:(1)证书中所陈述的事实:(2)接受证书的申请人符合本章
的要求和依据本章颁布的细则的规定。
    (七)任何登记申请人如对版权登记处拒绝向其颁发本条规定的登记证书之事
持有复议,可在驳回之日起60天之内向美国有关地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对上述
驳回进行复审。
    第五篇7章的条款适用于这种法院复审。版权登记处在提交登记申请后四个月
内未颁发登记证书,则视为拒绝颁发本款和第910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
的登记证书,如有正当理由,地区法院可缩短上述四个月期限。
第909条、掩模图层标记
    (一)本节规定享受保护的掩模图层的所有人可以在其掩模图层和应用该掩模
图层的一切掩模和半导体芯片产品上附缀标记,以此提醒他人对上述保护给以适当
的注意。版权登记处将对本条中所指的标记的具体方式和位置等做出规定,但这些
规定不得被视为穷举。附缀标记不构成享受本章所规定保护的一种条件,但它可以
构成保护的初步有效证据。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附缀的标记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掩模要点”(maskforce)的字样,“M”或m(字母小m)符号 ,

    (2)掩模图层所有人姓名,或其能够供他人辨认的或一般为人所知的姓名的
缩写。
第910条、专有权的行使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以其商业行为或影响商业的行为侵犯了受本
章规定所保护的掩模图层所有人的任何专有权,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1)受本章规定保护的掩模图层所有人或其全部权利的独占被许可人
,在领取了根据第908条规定所颁发的该掩模图层保护请求登记证书后,有权对
任何发生于904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之日以后的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诉讼。
    (2)如版权局在收到以适当格式填写的掩模图层保护请求登记申请和附具的
证明材料和费用后,拒绝登记该掩模图层,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如按联邦民事诉
讼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诉讼通知和一份诉状副本送达版权登记处,则有权对犯有本
章所指的侵犯掩模图层的行为提出民事诉讼。登记处可在收到传票后自行决定60
天内出庭,成为该保护请求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的诉讼争端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如
果登记处不成为当事一主,也不剥夺法院对审理上述争端的管辖权。
    (三)(1)财政部部长和美国邮政部将对第905条中所指的进口权的行使
分别或联合颁布规定。上述规定可以作为先决条件,要求将他人产品逐出美国的专
有权人采取下列一种或几  行为:
    (甲)获得法院授予的禁止商品进口证书,或者国际贸易委员会按一九三○年
关税法第337条所颁发的不允许商品进口的授权证书。
    (乙)提供有关掩模享受本章所规定的保护以及进口商品将对受本规定保护的
掩模图层构成侵权的证据。
    (丙)提供损害赔偿担保,以便在扣压或逐出商品的行为被证明为不合法时补
偿由此可能引起的损失。
    (2)侵犯第905条规定的专有权而进口的商品种违反海关进口的财物一样
予以查封或没收。所有这类被没收的商品都要酌情根据财政部部长的命令,或按法
院的命令予以销毁。除非财政部部长相信进口人制定不知其行为侵犯了法律规定,
此时可将被没收的商品归还出口国。
第911条、民事诉讼
    (一)受理按本章规定提出和民事诉讼案的任何法院可颁发其认为能够防止或
限制侵犯本章保护的掩模图层专有权的临时限令、临时禁令或永久性禁令。
    (二)法院如发现侵权人侵犯了根据第910条第(二)款节(1)项有权提
出民事诉讼人受本章规定保护的专有权,将判决其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蒙受
的实际损失。法院还将把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未计算在实际损失内的利润判
给受害人。制定侵权者所获得的利润时,不仅要求起诉方出示侵权人获得总利润额
的证据,而且还要求侵权人出示扣除其花费和非掩模图层产生的利润的证据。
    (三)就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诉讼者,可在最终判决前的任何时间要求赔偿诉讼
中所提出的全部侵权所造成的法定损失和利润,以取代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实
际损失和利润。无论对一掩模图层的侵权是由一名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由两
名或两名以上的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50,000美元,具
  数额由法院公平决定。
    (四)本节规定的侵权诉讼时效为提出登记请求起3年。
    (五)(1)当涉及享受本节规定的掩模图层专有权的侵权诉讼案尚未审决时
,法院可在任何时间以合理的条件命令扣留所有的半导体芯片产品以及可用于复制
这类产品的、其进口或使用都会对专有权构成侵权的任何图形、磁带、掩模或其他
产品。从实际考虑,对下达本项中规定的命令的请求应按颁发临时限令或临时禁令
的请求审理,并做出决定。
    (2)法院在最终判决中可以命令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侵权半导体芯片
产品以及可用于复制这类产品的任何掩模、磁带或其他物品。
    (六)在审理本章规定的任何民事诉讼时,法院可依职权判决  诉方索回其司
法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第912条、  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本章的规定不影响任何人根据本篇第1至8章或第35篇规定所享有的
任何权利或法律救济。
    (二)除了本篇第908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篇第1至8章对“本章”
对“本篇”或“第17篇”的引用被认为不适用于本章。
    (三)对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或该日之后提出的诉讼案,以本章的规定为准,
而不是以各州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洲法中有关掩模图层的专有权和赔偿方面的规
定价本章相同。
    (四)第28篇第1338条、1400条第(一)款和第1498条第(二
)款和第(三)款中的规定将适用于本章条款所规定的掩模图层专有权。
    (五)尽管有本章第(三)款的规定,本章任何规定都将不影响掩模图层所有
人根据在此之前或之后颁布或宣布的联邦法或普通法,或州的法令,对其在一九八
三年七月一日之前首次商业使用的掩模图层所享有的权利。
第913条、过渡性条款
    (一)只有在本章条款颁布60天之后才可根据第908条的规定提交登记申
请和根据第910条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或根据本章规定进行其他诉讼。
    (二)除了本条第(四)款另有规定外,对在本章颁布这前发生的任何行为不
得根据第911条规定予以财产救济。
    (三)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价用于在本章颁布之日或颁布
之日起进行首次商业使用的,或根据本章规定进行登记的,或者既进行商业使用又
登记的任何掩模图层。
    (四)(1)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掩模图层的保护请求于一九
八五年七月一日前根据第908条在版权局进行了登记,那么在一九八三年七月一
日或在此之后首次商业使用的任何掩模图层可以  本章规定受到保护。
    (2)对于本款第(1)项中提到的受本章规定保护的任何掩模图层而言,本
章规定颁布之前生产的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可以进口到美国销售,或者既进口到美
国又在美国销售,直至掩模图层根据第908条的规定进行登记之日起两年以后而
不必承担第910条和第911条所指的责任,但是唯一的条件是进口人或销售人
在本章条款颁布之日后首先酌情为其进口的或销售的,或者进口并销售的所有侵权
半导体芯片产品向掩模图层所有人支付或提出支付第907条第(一)款第(2)
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费。
    (3)如果本款第(2)项中提到的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进口人或销售人没有
首先支付或提出支付该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费,或者如果上述进口人或销售人拒绝支
付或尚未支付上述费用,掩模图层所有人有权享受第910条和第911条中规定
的救济。
第914条、国际过渡性条款
    (一)尽管在第902条第(一)款第(1)项的(甲)、(丙)小项中提出
外国国民、居民和最高当局享受本章规定的保护条件,但是如果商务部部长发现以
下情况,他可根据任何人的请求,或者根据其本人的倡议命令按本章规定保护有关
外国国民、居民和最高当局:
    (1)该国正诚心地朝以下方面努力,并且正取得一定进展    
    (甲)加入第902条第(一)款第(1)项(甲)小项中提到的条约;或者
    (乙)正在制订  第902条第(一)款第(2)项(甲)或(乙)小项相一
致的法律,且
    (2)该外国国民、居民和最高当局及其下属人员没有滥用或未经允许擅自销
售掩模图层或进行商业使用;
    (3)颁布给予保护的命令可促进实现本章宗旨和在保护掩模图层方面的国际
礼让。
    (二)只要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颁布的给予一个国家保护的命令是有效
的,就不能仅仅因为掩模图层所有人是该国的国民、居民或最高当局,或者仅仅因
为掩模图层首次在该国进行商业使用而驳回该所有人根据本章规定为其掩模图层取
到保护而提交的登记申请。
    (三)商务部部长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所颁布的命令在其所指定的期限
内有效,自商务部部长的授权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终止之日起无效。命令书中
将明确任何这类命令的生效期。如果命令是根据某人的请求而颁发的,该命令的有
效期不得早于商务部部长收到上述请求书之日。
    (四)(1)在下列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任何命令都将终止:
    (甲)商务部部长发现本条第(一)款第(1)、(2)、(3)项中提出的
条件不  存在,或
    (乙)该国国民、居民和该国最高当局的掩模图层已符合第902条第(一)
款第(1)项(甲)或(丙)小项规定的保护条件。
    (2)根据本条规定而颁发的命令终止或期满后,依照该命令授予的掩模图层
请求保护登记在第904条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有效。
    (五)商务部部长根据本章规定享有的权利自本章规定颁布之日起生效,三年
后终止。
    (六)(1)商务部部长根据本条规定颁布或终止一项命令时,都将迅速通知
版权登记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和众议院,并附具理由说明。商务部部长还将在联
邦登记公报公布上述通知及说明。
    (2)本章规定颁布两年后,商务部部长将征求版权登记处的意见,并向参议
院司法委员会和众议院提交一份报告,介绍根据本条规定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国际
上承认掩模图层保护的情况。该报告还将包括商务部部长在征求版权登记处的意见
后为促进本章宗旨的实现和掩模图层保护方面的国际礼让而根据本章规定对于属于
外国国民、居民或最高当局的掩模提供保护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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