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布局法》
(1985年5月31日,第43号法)--------------------------------------------------------------------------------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第2条)
第二章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建立登录(第3条~第9条)
第三章 电路布局使用权等
第四章 指定的登录 (略)
第五章 综合条款(第47条~第50条)
第六章 罚 则(第51条~第56条)
附 则
第一章 总体则(第1条、第2条)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之目的在于建立一套保证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布局得以充分使用的制度
,以促进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开发,从而使国民经济得到稳健的发展。
第二条复制定义
1·本法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是指将晶 管或其它电路元件做在半导体材
料或绝缘材料之表面或做在半导体材料的内部形成不可分割的具有某 电路功能的
产品。
2·本法中的“电路布局”是指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中的电路元件和连接这些元
件的连线的布局。
3·本法中关于电路布局的所谓“使用”是指下列行为:
(1)采用该电路布局制造半导体集成电路。
(2)转让、租赁、出于转让或租赁目的之展览、或者进口采用了该电路布局
所制造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包括装有这种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物品)。
第二章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建立登录(第3条~第9条)
第三条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建立登录
1·电路布局的创作人或其继承人(以下称为“创作人等”)可以基于他的电
路布局获得电路布局使用权的建立登录(以下称为“建立登录”)。在此情况下,
若电路布局的创作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他们应该共同获得建立登录。
2·请求获得建立登录者应该向通商产业大臣提交包括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住地址,若是法人,还包括代表的姓名
。
(2)申请的日期。
(3)当为了商业目的而发生第二条第3款第(2)项所提及的关于电路布局
的任何行为时,该行为第一次发生之日期。
(4)电路布局的创作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住地址。
(5)除前项规定的事项外,通商产业省法令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3·根据通商产业省法令之规定,前款申请书中,应该附有描述提出申请的电
路布局的附图,体现该电路布局的照片,解释申请人是创作人等的说明书,以及前
款提及的通商产业省法令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变更。
2·根据通商产业省法令之规定,若不是在产权继承或其他一般继承的情况下
,除非向通商产业大臣提出报告,否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是无效的。
3·当由于产权继承或其他一般继承而发生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时,根据
通商产业省法令之规定,应该不拖延地向通商产业大臣提交表明其意愿的报告。
第五条 任职期间创作的电路布局
机关于受雇于法人或其他雇主的人在其受雇期内创作的电路布局,除非在创作时
有效的合同、工作规章或其它文件另有规定,否则该法人或其他雇主应该被认为是
该电路布局的创作人。
第六条 申请前的电路布局的使用
自申请日回溯两年或两年以上,当创作人等或从创作人等得到(使用权)许可
的人为商业目的施行了第二条第3款第(2)项提及的属于申请的电路布局的行为
时,不能获得建立登录。
第七条 建立登录和公告
1·当提交了建立登录的申请时,除非通商产业大臣根据下条第1款之规定驳
回该申请,否则通商产业大臣应该进行建立登录。
2·建立登录是指将获得建立登录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住地址、建立登
录之日期和通商产业省法令规定的其它事顶记载在电路布局的注册簿中。
3·当根据前款之规定进行了建立登录时,通商产业大臣应该将通商产业省法
令规定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八条 建立登录申请的驳回
1·当从第三条第2款所提及的申请书以及所附属的附图和其它资料中,可以
证明建立登录的申请属于下列任意一项时,则通商产业大臣应该对建立登录的申请
予以驳回。
(1)申请人不是创作人等。
(2)创作人等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他们没有共同申请建立登录。
(3)根据第六条之规定,所申请的电路布局不符合建立登录的条件。
(4)申请书未遵守格式上的要求,或者政令规定的其它理由。
2·当根据前款之规定驳回申请时,通商产业大臣应该不拖延地给申请人一个
表明驳回的通知,并陈述驳回的理由。
第九条 建立登录的注销
1·当建立登录的申请明显属于前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之任意一
项时,通商产业大臣应该注销该建立登录。
2·通商产业大臣欲按前款之规定,注销建立登记时,应该给建立登录的电路
布局使用权证书持有者和该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权力证书持有者发出一个包含理由的
书面通知,并安排一段合理的时间,给他们提供一个陈述意见的机会。
3·当已按第1款之规定注销了建立登录时,通商产业大臣应该给建立登录的
电路布局使用权证书的持有者一个表明注销的通知,并应该予以公告。
第三章 电路布局使用权等
第一节 电路布局使用权
第十条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产生和存续期
1·电路布局使用权应根据建立登录而产生。
2·电路布局使用权的存续期自建立登录之日起算为十年。
第十一条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效力
电路布局使用权人应单独享有为商业目的使用得到建立登录的电路布局(以下
称为“登录的电路布局”)的权力。但是当基于电路布局使用权将专用权授予他人
时,这一点不适用于专用权人单独享有使用登录的电路布局的权力之范围。
第十二条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范围
1·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效力不应扩展到由他人创作的电路布局的使用。
2·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效力不应扩展到为分析或评 目的而采用登录的电路布
局来制作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行为。
3·若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或普通使用权人把利用登录的电路布局所
制作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包括装有这种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物品、本款下同)转让给
他人,则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效力不应扩展到这种已转让了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转让
、租赁、出于转让或租赁目的之展览、或者进口。
第十三条 他人的专利发明的关系
若登录的电路布局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发明或登录的实用新型的成果,该电路布
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或普通使用权人不能为商业目的使用该登录的电路布局。
第十四条 属于共有的电路布局使用权
1·当电路布局使用权属于多人共有时,未征得其他共有者的同意,任何一个
共有者不能转让他(她)的分额,或以他(她)的分额订立抵押契约。
2·当一个电路布局使用权属于多人共有时,除非合同中另有商定,否则每一
个共有者不必征得其他共有者的同意,均可使用登录的电路布局。
3·当一个电路布局使用权属于多人共有时,任何一个共有者若未经其他共有
者的同意,不能以该电路布局使用权设立专用权或将普通使用权授予他人。
第十五条 法人解散情况等,电路布局使用权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电路布局使用权将终止
(1)当持有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法人解散时,根据民法(1896年89号法
)第72条第3款之规定或其它法律的类似规定,电路布局使用权应当属于国库。
(2)当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死亡时,根据民法第959之规定,电路布局使用
权应当属于国库。
第十六条 专用权
1·电路布局使用权人可以基于电路布局使用权设立专用权。
2·专用权人在受让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应单独享有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登录
的电路布局的权力。
3·专用权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转让: 使用电路布局的生意一起转让时
;或得到电路布局使用权人的同意时;以及发生产权继承或其他一般继承时。
4·只有得到电路布局使用权人的同意时,专用权人才能以他(她)的专用权
订立抵押契约,或将普通使用权授予他人。
5·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专用权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
第十七条 普通使用权
1·电路布局使用权人可以把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普通使用权授予他人。
2·普通使用权人应在受让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为商业目的使用该登录的
电路布局的权力。
3·普通使用权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转让: 使用电路布局的生意一起转
让时;或得到电路布局使用权人(在专用权之下授予普通使用权的情况下,包括电
路布局使用权人和专用权人,下款同)的同意时;或发生产权继承或一般其他继承
时。
4·只有得到电路布局使用权人的同意,普通使用权人才能以他(她)的普通
使用权订立抵押契约。
5·第十四条第1、第2款应当对普通使用权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
第十八条 抵押权
适当以电路布局使用权、专用权或普通使用权订立抵押契约时,除非合同另有商
定,否则抵押权人不能使用登录的电路布局。
第十九条
在收到了 电路布局使用权、专用权或普通使用权等 的报酬;或者为使用电
路布局被电路布局使用权人、专用权人可接受的货币和其它物品,才能履行以电路
布局使用权、专用权或普通使用权所订立的抵押契约。但在交款或付货之前应该实
行冻结。
第二十条 电路布局使用权等的放弃
1·如有专用权人、普通使用权人或抵押权人,只有经专用权人、普通使用权
和抵押权人的同意,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才能放弃他(她)的电路布局使用权。
2·如有普通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只有经普通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意,
专用权人才能放弃他(她)的专用权。
3·如有抵押权人也只有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普通使用权人才能放弃他(她)
的普通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登录的作用
1·下列事项若未被登录,他们不能 第三者相对抗。
(1)电路布局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由产权继承或其它一般继承造成的)、
或支配权的限制。
(2)专用权的受让、转让(不包括由产权继承或其它一般继承造成的)、变
更、终止(不包括由合并或电路布局使用权的终止造成的)或支配权的限制。
(3)普通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由产权继承或其它一般继承造成的)、变更
、终止(不包括由合并或电路布局使用权的终止造成的)或支配权的限制。
(4)以电路布局使用权、专用权或普通使用权做所属事项的抵押、转让(不
包括由产权继承或其它一般继承造所的)、变更、终止(不包括由合并或担保债权
的终止造成的)或支配权的限制。
2·当普通使用权被登录时,它对登录之后获得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或基
于该电路布局使用权所取得的专用权的人也是有效的。
3·前两款提及的登录应由通商产业大臣记载在《电路布局注册簿》中。
第二节 侵 权
第二十二条 要求中止侵权的权力
1·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可以要求侵犯或可能侵犯其电路布局使用权
或专用权的人中止或防止这种侵权行为。
2·当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根据前款之规定提出要求时,他(她)可
以要求销毁 侵权有关的半导体集成电路或用于侵权的其它物品,以及其它的防止
侵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视为侵权的行为
为商业目的而生产、转让、租赁、出于转让或租赁目的之展览、或者进口专门
用于仿制登录的电路布局的物品,应视为对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十四条 对诚实者的特例
1·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包括装有半导体集成早路的物品、本条下同)的交货
期间并不知道而且并非佯装不知该半导体集成电路是采用了仿制属于他人的电路布
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登录的电路布局(以下称为“仿制事实”)所制作的人(以下
称为“诚实者”)为了商业目的而进行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之转让、租赁、出于转让
或租赁目的之展览、或进口,则不应被视为对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
2·当诚实者在他(她)知道了仿制事实之后,为了商业目的而转让、租赁、
出于转让或租赁目的之展览、或者进口半导体集成电路时,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
用权人可以要求他支付总额相当于通常使用登录的电路布局应该支付的金额。
3·当诚实者根据前款之规定向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付款时,应视为
该半导体集成电路己被该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出让。
4·当按第2款规定行使请求权时,第二十六条和民法第719条第1款和第
724条之规定应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损失总额的推断
1·当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要求一个故意或过失侵犯了自己的电路布
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人赔偿由这种侵权所导致的损失时,若侵权一方从侵权中得到
了收益,收益的总额应被推断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所遭受损失的总额。
2·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故意或过失侵犯了自己的电路布局
使用权或专用权的人支付通常使用该登录的电路布局应支付的金额,作为由侵权导
致损失的赔偿。
3·前款之规定不防碍超出前款规定金额的赔偿损失要求。在此情况下,若侵
犯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一方,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严重的过失的情况下,则法院
在制定损失赔偿额时,可以考虑事实。
第二十六条 文件提出厂
在有关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可根适当事人的要求,令
另一方提供制定由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所必要的文件,但是,文件持有者若有拒绝
提供文件的合理根据,则不受此限制。
第三节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补偿费
1·当创作人等或取得创作人等(使用权)的同意的人,在该电路布局获得建
立登录之前,为商业目的发生了第二条第3款第(2)项提及的行为之情况下,在
上述行为发生之后,在该电路布局建立登录之前,如果知道某电路布局是仿制了该
电路布局(以下,在本款和第4款称某电路布局为“仿制的电路布局”),为了商
业目的而使用了仿制的电路制局的人,当该电路布局的建立登录生效时,他负有向
该电路布局的创作人等支付补偿金的责任,其总额相当于在通常情况下使用该登录
的电路布局应该支付的金额。
2·前款提及的补偿费请求权必须在该电路布局的建立登录生效后行使。
3·当第1款提及的电路布局的建立登录生效后,根据第九条之规定而注销了
建立登录时,同款规定的补偿费请求权应视为开始就没有生效。、
4·当行使第 1 款规定的补偿费请求权时 ,第二十三条和前条之规定以及
民法第719条第1款和第724条之规定应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在此情况下
,若在该电路布局的建立登录之前,该请求权持有者觉察到仿制的电路路布局的使
用或仿制电路布局的使用者时,则民法第724条中的“受损失一方或该方的法定
代理人最终觉察出这种损失和侵权者身分的时间”应被理解为“该电路布局的建立
登录之日”。
第四章 指定的登录 (略)
第五章 综合条款(第47条~第50条)
第四十七条 旅外者的司法籍
对于一个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居住地(如是法人,为营业所)的人所持有的
电路布局使用权以及 电路布局使用权有关的其它权力来说,通商产业省的所在地
被视为是按民事诉讼法(1890年第29号法)第8条规定的财产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电路布局注册簿
1·电路布局注册薄可以全部或部分被整理并制成磁带(包括用类似的方法,
能够确实可靠地记录一定事项的物质,下同)。
2·任何人可以向通商产业大臣请求提供电路布局注册簿的副本或抄录,或提
供记载了电路布局注册簿中已整理并制成磁带那部分事项的文件;或者请求阅读或
抄写电路布局注册簿,或阅读或抄写第三条第2款的申请书或附属的图面及其它资
料(通商产业大臣认为有必要保守秘密的那些资料除外)。
第四十九条 手续费等
1·下列人员应根据内阁政令之规定,按照实际费用向国家(当指定的登录
执行登录事务时,向指定的登录机构)交纳手续费。
(1)要求进行建立登录的人。
(2)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第1或第2款涉及的登录的人。
(3)根据前条第2款之规定请求提供电路布局注册簿的副本或抄录,或提供
记载了电路布局注册簿中已整理并制成磁带那部分事项的文件的人。
(4)根据前条第2款之规定,要求阅读或抄写电路布局注册簿、申请书或其
附属的图面及其它资料的人。
2·当通商产业大臣进行建立登录或第二十一条第1或第2款所提及的登录时
,前款(限于第(1)和第(2)项所提及的人员部分)规则不适用。
3·由国家交纳手续费时,第一款之规定则不适用。
4·根据第1款之规定向指定的登录机构交纳的手续费应是指定的登录机构的
收入。
第五十条
除本法规定的事项外,为建立登录以及第二十一条第1款和第2款提及的登录
所必要的事项应由内阁政令规定。
第六章 罚 则(第51条~第56条)
第五十一条
1·侵犯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者应被处以三年以下的劳役或100万日元
以下的罚款。
2·前款提及的罚行应根据告诉而起诉。
第五十二条
靠欺诈行为获得的建立登录者应被处以一年以下的劳役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者应被处以一年以下的劳役或30万日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停止登录事务的命令的情况下,有违章行为的指定的登
录 中的干事或职员应被处以一年以下的劳役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不列任一情况时,犯有违章行为的指定的登录 的干事或职员应被处以
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1)当未获得第三十四条提及的许可而废止了全部登录事务时。
(2)当没有提交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之规定做出的报告,或提出一个虚假
的报告时;或拒绝、妨碍或躲避根据同款之规定的检查时;或未陈述根据同款之规
定提出的讯问时;或作出虚假陈述时。
(3)没有帐簿,或在账簿中未做记载,或在账簿中做虚假的记载而违反了第
四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时,或没有保存财簿而违反了同条第2款之规定时。
第五十六条
适当法人的代表者或法人和个人的代理人,或其雇员或其他办事员,在该法人或
个人的业务上有违反第五十一条第1款或第五十二条提及的行为时,除对违章者处
罚外,对法人或个人还应课以各条规定的罚款。
附 则
第一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算一年内由内阁指定日期施行,但是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第(1)项除外)之规定在公布之日后六个
月内由阁指定日期施行。
第二条 过渡措施
在本法施行日前两年内,创作人等或得到创作人等的允许者最初为了商业目的
发生了第二条第3款第(2)项所提及的行为之电路布局,在本法生效日后六个月
内提出建立登录的申请时,第六条之规定不适用于这种建立登录。
第三条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权力不应扩展到在本法施行时己存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
(包括装有该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物品,下条同)在本法施行之后的两年之内的转让
、租赁、出于转让或租赁目的之展览、或进口。
第四条
第二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在本法施行前的两年之内制作的电路布局的
使用,以及本法施行时己存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转让,租赁、出于转让或租赁目
的之展览、或进口。
第五条 破产法的修改
第六条 继承税法的修改
第七条 印花税法的修改 (略)
第八条 登录许可证税法的修改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