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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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发布于:2003/12/03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1964年6月11日俄罗斯联邦法律批准,1964年10月1日生效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24号406页)
                              (节录)

--------------------------------------------------------------------------------

第四编 著作权 

第475条  适用著作权的作品
    凡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不论其形式、用途和价值如何,也不论其复制的方
法如何,均适用著作权。
    凡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尚未发表,但已表现于某种使得能够复制作者创作成
果的客观形式(手稿、图纸、绘画、公开演讲或演出、唱片、机械录音或磁带录音
等)的作品,均适用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可以是:
    口头作品(演说、演讲、报告等);
    书面作品(文学作品、科学作品等)
    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带词或不带词的音乐作品;
    翻译作品;
    电影剧本、电影剧本大纲;
    电影片、电视片、无线电和电视广播;
    以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指明其演出方法的舞谱和哑剧作品;
    绘画作品、雕塑作品、建筑作品、格拉费卡*作品和实用装璜艺术作品、插图
作品、素描作品和图纸作品;
      科技作品、戏剧和音乐戏剧作品舞台演出有关的提纲、草图和平面图作品;
    地理、地质图及其他类似挂图;
    摄影作品和用类似摄影的方法而创作的作品;
    借助机械或其他技术录音表现的作品;
    其他作品。
    凡是注明作者姓名、发表地点和发表时间的摄影作品,以及用类似摄影的方法
创作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权。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4年3月1日命令;见俄罗斯联邦最高
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10期第286号)
        乌克兰民法典第472条①;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72、473条;乌  
别克民
    法典第518、519条①;哈萨克民法典第471条①(“电影剧本、电影
剧本大
    纲”几个词改为“电影剧本和电视剧本”);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88、48
9条;
    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74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15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
506
    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497条①;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87条;塔吉克民法
典第
    471、472条①;亚美尼亚民法典477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76条①
;爱沙
    尼亚民法典第479条。
第476条  作品的发表
    凡已出版、公演、公开展出、广播或电视台播放的作品,或者用其他方法在一
定范围内公诸于众的作品,即被认为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符合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决议规定的情况下,介绍作品内容的新闻报导,以
及根据手稿权复制作品,不应认为是作品的发表。
        乌克兰民法典第473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74条;乌  别克民法典

    520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72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90条;阿塞拜疆
民法典
    第475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16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07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498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88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73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478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77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80条。
第477条  在苏联境内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
    首次在苏联境内发表的作品,或者尚未发表而以某  客观形式存在于苏联境内
的作品的著作权,均属于作者及其继承人而不论国籍如何;同样也可以属于作者的
其他权利继承人。(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4年3月1日命令;俄罗
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10期第286号)
        乌克兰民法典第474条第1段;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75条第1段;乌
  别克  民法典第521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73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7
1条;阿塞拜  疆民法典第476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17条;摩尔达维亚民
法典典第508条;  拉脱维亚民法典第499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89条
;塔吉克民法典第474  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79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
78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
  481条。
第478条  在国外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
    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各加盟共和国的公民,对于他们首次在外国境内发表的作品
,或者以某  客观形式存在于外国境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作者的权利继承人也
同样享有著作权。
    其他人对其首次在外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或者以某  客观形式保存在外国境内
的作品,则根据苏联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协定,享有著作权。依据国际条约或
国际协定给予保护时,作品在外国境内发表的事实,则按相应的国际条约和或国际
协定的条款确认。
    身为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各加盟共和国公民的作者的外国权利继承人,在著作权
已经依照苏联法律规定的程序转归他们的情况下,即可承认他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的著作权。
        乌克兰民法典第474条第2、3、4款;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75条第
2、
    3、4款(第3款中删去了“或者参加的国际协定”、“或者国际协定”和“
或国
    际协定”这些话);乌  别克民法典第522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哈萨
克民法
    典第474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92条;阿塞拜疆
民法典
    第476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18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摩尔达维亚民
法典第
    509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00条(同白俄罗斯民

    典);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90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75条;亚美尼亚民法
典第
    480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土库曼民法典第479条(同白俄罗斯民法
典);
    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82条。
第479条  作者的权利
    作者享有:
  适用法律许可的一切方法,以真名、假名(笔名)或不署名(匿名)发表、复制
和发行作品权;
    作品之不可侵犯权;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取得报酬权(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作者酬金标准,由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制定;而苏联立法规定这些标准须由苏
联制定者除外。
    倘若没有作者酬金标准的规定,则作者因其作品被使用而应得之酬金额,由双
方协议制定。
    俄罗斯联邦或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公民作者,将其作品在外国境内的使用权转让
的程序,由苏联立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4年3月1日命
令,见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10期第286号)。
        乌克兰民法典第475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76条;乌  别克民法典

    523条(乌  别克民法典第540条之1新规定:“书函、日记、回忆录、
札记之
  种类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书函、日记、回忆录、札记之类作品的发表必须
征得这  类作品作者的同意;而书函的发表,则须征得写信人和收信人双方的同
意。如果作者  去世,则上述资料需经死者的未亡人和子女同意方能发表”);
哈萨克民法典第
  475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91条同乌  别克民法典第540条之1);格
鲁吉亚  民法典第493条;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77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1
9条;摩尔达
    维亚民法典第510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01、504条;吉尔吉斯民法
典第
    491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76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81条;土库曼民
法典第
    480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83条。
第480条确保护在世作者作品和姓名的不可侵犯性
    在出版、公开演出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作品时,不经作者同意,禁止对作品本身
、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署名做任何改动。
    未经作者同意,作品出版时,禁止对作品附加插图、序言、跋语、评论及任何
解释。
    作者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所表示的同意,不得单方面撤销。(俄罗斯联邦最高
苏维埃主席团1974年3月1日命令,见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
年第10期第286号)
        乌克兰民法典第476条(第477条包含有价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4
条相同
    的规定);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77条;乌  别克民法典第524条;哈萨克
民法典
    第482条第1、2、3款;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3条(第504条的新规
定为:
    “用假名或者匿名发表作品的作者,未向公众公布自己的真实姓名之前,其财
产权和
    人身权由负责保护作者权利的组织予以保护”);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78条
;立陶
    宛民法典第520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11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0
2条第
    1段措词如下:“出版、演出或用其他方式复制作品,未经作者同意,禁止侵
犯作者
    作品的完整性,禁止对作品本身、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署名作任何更改,并禁
止对作
    品添加插图、序言、跋语、评论和任何解释。作者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所表示
的同
    意,不得单方面撤销”);该条第2款:“用假名或匿名发表作品的作者,未
向公众
    公布其真实姓名之前,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由出版、演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作
品的组
    织予以保护”);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92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77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482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81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84条。
第481条确保护已故作者作品的不可侵犯性
    作者有权按照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方法(第544条),指定一个人在本人去世
之后来负责保护自己作品的不可侵犯性;此人将终身行使其权力。
    如果没有上述指定,作者死后将由作者的继承人和负责保护著作权的组织,来
保护作品的不可侵犯性。如果作者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著作权已经终止(第
496条),这些负责保护著作权的组织将保护作品的不可侵犯性。
        乌克兰民法典第478条;白俄斯民法典第478条;乌  别克民法典第
525
    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82条第4、5款;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5条;阿塞
拜疆民
    法典第479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21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13条;
拉脱维
    亚民法典第503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93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78条
;亚美  尼亚民法典第483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82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
485条。
第482条  合作作者身份
    两个人或更多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集体作品),不管这种作品是否为不可分
割的整体,或者是由各个具有独立意义的部分组成,其著作权归合作作者所共有。
    每个合作作者对于集体作品中他所创作的具有独立意义的那一部分,保留自己
的著作权。
    如果集体作品的某一部分能够脱  该作品其余各部分而独立使用,则应承认该
部分具有独立意义。
    合作作者之间的关系由他们之间的协议而定。如若没有这种协议,集体作品的
著作权则由所有合作作者共同行使,而酬金则按苏联法律和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的
命令所规定的办法,在合作作者之间进行分配。
        乌克兰民法典第479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79条;乌  别克民法典

    526、527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76、477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
94
    条;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80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22条;摩尔达维亚民法
典第
    514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05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94、495条
;塔吉
    克民法典第479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84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83条
;爱沙
    尼亚民法典第486条。
第483条  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在科研机构和其他团体组织中,对其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着
作权。
    该组织    使用这种作品的办法及向作者付酬的标准,由苏联法律和俄罗斯联
邦部长会议命令予以规定。
        乌克兰民法典第481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1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28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81条第1、4款(第2和第3段有如下新规
定:“完
机构成工作任务中创作作品的作者,自该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两年之内,在征得交
付其有
  机关工作任务的科研机关或者组织    的同意之后,可以决定该作品的出版和其
他方式
    的使用。
        科研机关、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    对于依其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无论何时
发表,
  确有权要求在作品出版时署明其名称”);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96条;阿塞拜
疆民法
    典第481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23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15条;拉
脱维亚
    民法典第507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96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80条;
亚美尼
    亚民法典第485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84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87条

第484条  法人的著作权
    法人依据苏联法律和本法典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享有著作权。这些条款不适用于
法人通过签订合同而取得著作权的情况。
        乌克兰民法典第480条(无“这些条款不适用于法人通过签订合同而取
得著作
    权的情况”这一规定);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0条;乌  别克民法典第52
9条;
    哈萨克民法典第478条 ;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95条 ;阿塞拜疆民法典第
482
    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24条 ;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16条 ;拉脱维亚民
法典第
    506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97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81条;亚美尼亚民
法典第
    486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85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88条。
第485条  组织    对期刊和其他出版物的著作权
    组织    对其独立出版、或者经由一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文集、百科词典、杂
志或其他期刊,作为一个整体,对这些出版物享有著作权。
    作者对收入上述出版物的他们各自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乌克兰民法典第482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2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30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79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98条;阿塞拜
疆民法典
    483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25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17条;拉脱维
亚民法
    典第509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98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82条;亚美
尼亚民
    法典第487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86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89条。
第486条  电影片、电视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摄制电影片或电视片的企业,对其摄制的电影片或电视片享有著作权。
    业余摄制的电影片或电视片的著作权,归其作者或合作作者享有。
    剧作家、作曲家、导演、主摄影师、艺术导演和其他作品的作者,对其各自作
为电影片或电视片组成部分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著作权;而被收入这些节目的作
品的著作权,则归其作者享有。
        乌克兰民法典第483条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3条;乌  别克民法
典第  531条②;哈萨克民法典第480条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99条;
阿塞拜疆民  法典第484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26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
518、519
    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10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499条;塔吉克民法典
第  483条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88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87条②;爱
沙尼亚民
    法典第490条。
第487条  文集编者的著作权
    法律文件、法院判决书、其他政府文件、作者不明的民间创作作品、古代法令
、古代文献,及其他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所有这些不属于著作权客  的作品,
其文集的著作权归对收入这些文集的资料进行独立加工或系统整理的编辑者享有。
    同样,对上述种类的个别作品独立进行加工整理的公民也享有著作权。
    这种权利并不妨碍其他公民发表其独立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的同样的作品。
    一部文集的作者,对收入该文件的属于著作权客  的作品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加
工,只要他尊重这些作品的作者权利,他就享有该文集的著作权。
        乌克兰民法典第484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4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32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87条第1、2、3、4款(第5款的新规定
为:“作
    者对其被收入这种文集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且,如果在作者  编者或文集出
版者签
    订的合同中未另作规定的话,作者有权在其他书刊上发表自己的作品”);格
鲁吉亚
    民法典第497条;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85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27条;
摩尔达
    维亚民法典第520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08条第1、2、3、4款(第
5款的
    新规定价哈萨克民法典第487条第5款的新规定相同);吉尔吉斯民法典第
500
    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84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89条;土库曼民法典第
488
    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91条。
第488条  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
    他人只有根据  作者或作者的权利继承人签订的合同,才能使用作者的作品(
包括将作品译成另一种文字),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乌克兰民法典第485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5条;乌  别克民法典

    533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83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0条第1款;阿
塞拜疆
    民法典第486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28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21条
;拉脱
    维亚民法典第511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01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85
条;亚
    美尼亚民法典第490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89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9
2条。
第489条  作品的翻译
    只有征得作者或作者的权利继承人的同意,方可将作品译成另一文字发表。
    遵照苏联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的有关条件,苏联主管机关可以依据苏联
法律规定的程序,准许将作品译成另一文字发表。
        乌克兰民法典第486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6条(第2款的结尾是
:“苏
    联参加的国际公约”几个词);乌  别克民法典第534条(同白俄罗斯民法
典);
    哈萨克民法典第484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1条
第1、
    2款,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87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29条(同白俄罗斯民

    典);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23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拉脱维亚民法典

    512条第1、2款(同白俄罗斯民法典);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02条;塔
吉克民
    法典第486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91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土库曼
民法典
    第490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93条。
第490条  译者的著作权
    译者对其完成的译着享有著作权。
        乌克兰民法典第487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7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35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85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2条;阿塞拜
疆民法典
    第488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30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24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13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03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87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492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91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94条。
第491条  作者因其作品被译成他  文字享有获酬权
    在任何情况下,原著作者因其作品被翻译成他  文字而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乌克兰民法典第488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8条;乌  别克民法典

    536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86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3条第3款;阿
塞拜疆
    民法典第489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31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25条
;拉脱
    维亚民法典第512条第3款;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04条;塔吉克民法典第
488  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93条;土摩曼民法典第492条;爱沙尼亚
民法典第  495条。
第492条  不经作者同意,不付作者酬金而使用作品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付作者酬金,但必须注明作者
姓名和引文出处:
  (1)  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来创作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是,下
面两种改编除外:一是把叙述  的作品改编成戏剧作品或电影剧本,或者把戏剧作
品、电视剧本改编成叙述  的作品;二是把戏剧作品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把电影
剧本改编成戏剧作品;
  (2)  在学术著作、评论文章、教学用书和政治教育读物中,转载个别已经
发表的科学作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这些作品的片断;同时,只有在出版目的
限定的范围内,允许摘引原着;而以别的方式(包括文集中)摘引原着,限于一个
作者作品中的总数不得超过一个著作页;
  (3) 通过期刊、电影、广播电视报导已经发表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
包括用书评、简介、概述和其他新闻纪录形式来报导作品的发表;
  (4) 通过电影、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公开发表的演说、报告和已经发表
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电台和电视台从演出现场直播公开演出的作品,也视作
对这些作品的复制;
  (5) 在报纸上转载公开发表的演说、报告和已经发表的文学、科学和艺术
作品的原稿及译文;
  (6) 用其他任何方法临摹和复制陈列在自由参观的公开场所(不包括展览
会和博物馆)的造型艺术作品,机械拓印除外;
  (7) 为了科研、教学、教育之用,翻印已经出版的作品,但不能获取利润
;  (8) 为了盲人使用用盲文出版已经发表的作品。
        乌克兰民法典第489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89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37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88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6条;阿塞拜
疆民法典
    第490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32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26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14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05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89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494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93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96条。
第493条  为满足个人需要而使用作品
    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向作者付酬,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以满足个人需要。
        乌克兰民法典第491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0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38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6条第8款(“为了满足个人需要,可以
复制或以
    其他方式使用别人的作品,而无须作者同意,亦不向作者付酬,但必需指明被
使用作
    品的作者姓名,引文出处”);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91条;立陶宛民法典第
533
    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28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15条;吉尔吉斯民
法典第
    506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90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95条;土库曼民
法典第  494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97条。
第494条  利用他人作品创作新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
    利用他人作品创作新作品的作者(第492条第1款),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
有著作权。
    这种权利并不妨碍其他人利用同一作品创作新的作品。
        乌克兰民法典第492条  ;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1条  ;乌  别克民
法典第
    539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89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00条第2和第3
段;阿
    塞拜疆民法典第492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34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
22条
    ;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16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07条;塔吉克民法典第
491
    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96条  ;土库曼民法典第495条  ;爱沙尼亚民
法典第
    498条。
第495条  不经作者同意,但向作者付酬而使用作品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注明作者姓名和向作者付酬
:  (1) 公开演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如果不向观众收费,作者只有依
照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的规定,才有权取得报酬;
  (2) 为了公开复制或公开发行已经发表的作品,用胶片、唱片、录音磁带
或其他设备记录这些作品;但电影、广播或电视中使用作品的情况除外(第492
条第4款);  (3) 作曲家利用已经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带词的音乐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配词作者的酬金,由使用这一作品的组织支付;
  (4) 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不一定
注明作者姓名。
        乌克兰民法典第490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2条(在第4款“使用
”一词
    之后有“已经发表的”几个词”);乌  别克民法典第540条(同白俄罗斯
民法
    典);哈萨克民法典第490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
07
    条;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93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35条(同白俄罗斯民法
典);
    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27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1
7条
    (同白俄罗斯民法典);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08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92
条;亚
    美尼亚民法典第497条(同白俄罗斯民法典);土库曼民法典第496条(
同白俄
    罗斯民法典);爱沙尼亚民法典第499条。
第496条  著作权的有效期限
    著作权的有效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该25年自作者死后翌年
1月1日算起。
    著作权可以按继承转移。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之不可侵犯权,不能按继承转移

    作者死后,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作品之不可侵犯权,根据本法典第480条和第
481条规定的条款予以保护。
        乌克兰民法典第493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3条第1、2、3款;
乌  别
    克民法典第541条第1段、第542条(第541条第2款同摩尔达维亚民
法典第
    529条第2款);哈萨克民法典第49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摄影作
品的着
    作权有效期为10年;而这些作品汇编的著作权有效期,为自这些作品复制出
版之日
    算起的15年”;哈萨克民法典第493条第1段规定:“有效期限缩短的着
作权,
    须在作者尚未去世,有效期届满之前转移给继承人”);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
08  条、第509条第1款(第2、3、4款规定为:“作者死后,依据苏联
法律和格鲁
    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范围,作品的著作权转移给作者的继承
人,有
    效期为自作者死后翌年1月1日起算的25年。
    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效期,为自这种作品复制出版之日算起的
20年。
    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须在作者尚未去世,有效期届满之前转移
给继承人”);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94条(第2款规定:“有效期限缩短的著作
权(本法典第495条),须在作者尚未去世,有效期限届满之前转移给继承人”
;第495条对个别种类作品之缩短的著作权有效期限的规定是:“摄影作品和实
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效期,为自这种作品复制出版之日算起的10年”);立陶
宛民法典第536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29条第1款、第530条(第52
9条第2款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有效期为自这
  作品复制出版之日算起的15年”);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18条对著作权有效
期限的规定为:“著作权有效期为作者有生之年”,第521条同俄罗斯学联邦民
法典第496条第1、2款,第521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继承人的范围依据
苏联立法和本法典规定的继承法基本原则而制定”;第522条第1款对于继承人
的著作权有效期限的规定:“作者继承人的著作权有效期限,为自作者死后翌年1
月1日起算的25年”;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09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93条;
亚美尼亚民法典第498条、第499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97条;爱沙尼亚民
法典第500条。
第497条  集体作品的著作权有效期限
    集体作品的每个作者终身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并可按继承转移。
    每个合作作者的继承人,在作者死后翌年1月1日起算的25年以内享有著作
权。
        乌克兰民法典第495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44条;哈萨克民法典第
494
    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0条;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96条;立陶宛民法典
第  531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31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20条、第
521条
    第2款;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10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94条;亚美尼亚民
法典第  500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98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01条。
第498条  组织    的著作权有效期限
    组织    的著作权无限期有效。如果组织    改组,则著作权转归其权利继承
人享有;如果组织    撤销,则其著作权转归国家所有。
        乌克兰民法典第496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3条第4段;乌  别克
民法典
    第545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95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1条;阿塞拜
疆民法
    典第497条③;立陶宛民法典第538条③;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32条
;拉脱
    维亚民法典第519条③;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11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9
4条;
    亚美尼亚民法典第501条;土库曼民法典第499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
02条
    ③。
第499条  对作者人身非财产权的保护
    如果未  作者或作者的权利继承人签订合同而使用他人的作品(第488条)
,未遵守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的条件(第492条和第495条),侵害作品
的不可侵犯权(第480条)或作者其他人身非财产权利时,作者、作者死后的权
利继承人和本法典第481条规定的其他人,有权要求恢  受到侵犯的权利(进行
相应的更正,在报刊上或采用其他方式报导侵权事件),有权要求或者禁止侵权作
品的发表,或者停止侵权作品的传播。
        乌克兰民法典第497条第1款(第2款包含有  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9
8条第
    2款相同的规定);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乌  别克民法典第5
46条
    第1款(第2款包含有  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98条第2款相同的规定);哈
萨克民
    法典第498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9
8条第
    1款;(第2款:“如果法院要求必须完成某  行为的判决未被执行,则法院
有权向
    侵权人处以罚金作为国家收入。交付罚金并未解除侵权人完成法院判决所规定
之行为
    的义务”);立陶宛民法典第539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34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23条第1款;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12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96
条第1
    款(第2款包含有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98条第2款相同的规定);亚美尼亚
民法典
    第502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00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03条。
第500条  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对作者财产权的保护
    如果作者或作者的权利继承人因著作权受到侵犯而蒙受损失(第219条),
那么不管本法典第499条所规定的要求如何,作者或作者的权利继承人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
        乌克兰民法典第497条第3款;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乌
  别克
    民法典第547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99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2条第
2款;
    阿塞拜疆民法典第499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40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
535
    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23条第2款;吉尔斯民法典第513条;塔吉克民
法典第  497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503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01条;爱
沙尼亚民法典
    第504条。
第501条  国家收购著作权
    依据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在每一个别情况下的特殊命令,国家可以向作者或作
者的继承人强制收购出版、公演和以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已被收购著作权的作品,其手续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予以规定。
        乌克兰民法典第498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6条;乌  别克民法典

    548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97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3条;阿塞拜疆
民法典  第500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41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36条
;拉脱维亚民
    法典第524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14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98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504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02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05条。
第502条  宣布作品为国家财产
    依照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的决议,著作权有效期届满的作品可以宣布为国家财
产。使用已宣布为国家财产的作品的手续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予以规定

        乌克兰民法典第499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7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49条;哈萨克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第1款为:“法定期限一经届
满,著作
    权即告终止。著作权业已终止的作品,无需征得作者或作者继承人的同意,无
需向他
    们支付酬金,就可以出版、公演或者复制”);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4条;
阿塞拜
    疆民法典第501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42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33
条;拉
    脱维亚民法典第525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15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9
8条;
    亚美尼亚民法典第505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03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
06
    条。
第503条  著作权合同及其类型
    为了使用作品,作者或作者权利继承人有权确有关组织    签订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合同可分作两类:作品移交使用著作权合同和许可使用著作权合同。
    按照作品移交使用著作权合同,作者或作者的权利继承人移交作品或者承担责
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创作作品,并将作品移交给某一组织    供其按合同规定的
方式使用。该组织    则须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使用作品或开始使用作品(第5
10条),并向作者或作者的权利续承人支付酬金;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按照许可使用著作权合同,作者或作者的权利继承人向某一组织    授权在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和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作品,其中包括把作品译成他  文字或对
作品进行改编;该组织  适应对取得这种权利或者以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支
付酬金,如果苏联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未另作规定,或者双方未另有协议的话。
        乌克兰民法典第500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8条;乌  别克民法典

    550条;哈萨克民法典第500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6条;阿塞拜疆
民法典
    第502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43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37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26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16条;塔吉克民法典第499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506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04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07条。
第504条  作品移交使用著作权合同的种类
    作品移交使用著作权合同有以下数据:
    出版或再版作品原稿合同(出版合同);
    公演未发表作品合同(演出合同);并且,作者就同一作品只能  一个组织  
  签一项支付酬金的演出合同;
    电影片或电视片(脚本合同)及广播电视节目中使用未发表作品的合同;
    创作造型艺术作品供公开展出合同(艺术品预约合同);
    工业使用未发表的装饰实用艺术作品的合同;
    还有其他移交文学作品、科学作品或艺术作品供作其他方式使用的合同。
        乌克兰民法典第501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499条,于第2项之后新
加一
    项:“保存和复制专业性很强的科技作品手稿合同(手稿交存合同)”;乌  
别克民
    法典第551条(“出版合同”改作“手稿交存出版合同”);哈萨克民法典

    501条(于第2项之后新加一项:“手稿交存合同”);格鲁吉亚民法典第
516
    条;阿塞拜疆民法典第503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44条(同哈萨克民法典
);摩
    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38条(同俄罗斯民法典);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27条
(同哈
    萨克民法典);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17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00条;亚美
尼亚民
    法典第507条(同哈萨克民法典);土库曼民法典第505条(同乌  别克
民法
    典);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08条。
第505条  著作权合同的形式
    著作权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第46条)。
    期刊上和百科词典中发表作品的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乌克兰民法典第502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0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52条;哈萨克民法典第502条(补充:“合同如无书面形式,各方仍
然有权援
  适用其他书面证明文件”) ;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7条 ;阿塞拜疆民法典第
504
    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45条  ;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39条;拉脱维亚民
法典第
    528条;吉尔斯民法典第518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01条;亚美尼亚民
法典第
    508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06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09条。
第506条  标准著作权合同
    经确有关各部门和各创作协会协商之后,标准著作权合同按俄罗斯联邦部长会
议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但苏联法律规定这些合同应由苏联批准的情况除外。
    著作权合同可以包含标准合同未作规定的条件。倘若  作者所签合同中的条件
,使作者处于劣于法律或标准合同所规定的地位,则该条件无效,并由法律或标准
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取而代之。
        乌克兰法典第503条(“标准著作权合同由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
国部长
  机会议或者由部长会议委托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创作协会予以批准;但苏联法律规
定这些
    合同应由苏联批准的情况除外”);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1条(措词同亚美
尼亚民
    法典第509条);乌  别克民法典第553条(“标准著作权合同由乌  别
克苏维
    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  ;但苏联法律规定这些合同应由苏联批准的
情况除
    外”)哈萨克民法典第503条(措词同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8条);格鲁
吉亚民
    法典518条(“标准著作权合同由格鲁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部  
各有关
    部门和各创作协会协商之后而予以批准;但苏联法律规定这些合同应由苏联批
准的情
    况除外”);阿塞拜疆民法典第505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46条;摩尔达
维亚民
    法典第504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29条(“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
和国部
    长会议或其他机关,同各有关部门和各创作协会协商之后,根据拉脱维亚苏维
埃社会
    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所规定的程序批准标准著作权合同;但苏联法律规定这些
合同应
    由苏联批准的情况除外”);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19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
02条
    (措词同亚美尼亚民法典第509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509条(“标准
著作权
    合同依据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的程序予以批准;但
苏联法
    律规定这些合同应由苏联批准的情况除外);土库曼民法典第507条;爱沙
尼亚民
    法典第510条(措词同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29条)。
第507条  按著作权合同支付的作者酬金额
    按照著作权合同支付的作者酬金额,由合同双方在现有规定的稿酬标准范围内
协议而定(第479条)。
        乌克兰民法典第504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2条;乌  别克民法典

    554条④;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19条;阿塞拜疆民法典第506条;立陶
宛民法
    典第547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14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30条;
吉尔吉
    斯民法典第520条;④塔吉克民法典第503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510
条;土
    库曼民法典第508条;④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11条。
第508条  作品的移交和采用
    按照作品移交使用著作权合同,作者必须依据合同条件保证完成向他预约的作
品,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和按约定的程序将该作品移交给某一组织机构。
    该组织    则必须保证在不迟于标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作者:或者采
用按照著作权合同已经移交给它的作品;或者根据合同规定的理由拒绝该作品;或
者需要对作品加以修改,指出在合同条件范围内要求修改的实质问题。如果在标准
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作者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认为作品被该组织    采用。
        乌克兰民法典第505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3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55条;哈萨克民法典第504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0条;阿塞拜
疆民法典
    第507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48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42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31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21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04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511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09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12条。
第509条  对第三者使用已签订合同的作品的限制
    根据作品移交使用著作权合同,未得到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作者无权将上
述合同中的作品或该作品的一部分,移交给第三者以合同约定的同样方式使用;但
标准合同规定的情况除外。这种限制期限由标准合同加以规定,但是不得超过自该
组织    决定采用作品之日算起的三年时间。标准合同可以规定,作者无权将该作
品移交第三者以不同于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使用的情况。
        乌克兰民法典第506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4条;乌  别克民法典

    556条;哈萨克民法典第505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1条;阿塞拜疆
民法典
    第508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49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43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32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22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05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512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10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13条。
第510条  使用作品的组织    的义务
    根据作品移交使用著作权合同,组织    必须保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在同
一合同规定的期限(自该组织    决定采取作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内使用或者
开始使用作品。签订电影剧本合同或艺术品预约合同的组织    不承担此项义务。
    考虑到某些作品的篇幅及这些作品的使用性质,标准合同可以规定比本条上述
期限较短的期限。
        乌克兰民法典第507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5条;乌  别克民法典

    557条,哈萨克民法典第506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2条;阿塞拜疆
民法典
    第509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50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44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33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23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06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513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11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14条。
第511条  作者违反合同时应负的责任
    如果作者出于自己的过错,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作品移交给组织    ;作
者未按照合同条件完成预定的作品,或者敷衍塞责,作品拙劣,作者不接受按合同
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向他提出的建议,拒不修改作品;作者违反独自完成作品的义务
或违反本法典第
509条的规定,那么,该组织  确有权解除合同,而作者必须归还他按作品移交
使用合同所得到的酬金。
    如果该组织    根据合同规定的理由(第508条)拒绝采用作品,但未能通
过法院证明作者是敷衍塞责地完成预定作品,那么作者保留他按合同所得的全部酬
金或标准合同规定的部分酬金;这部分酬金不得少于合同规定数额的25%。
        乌克兰民法典第508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6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58条;哈萨克民法典第507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7条;阿塞拜
疆民法典
    第510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51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45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34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24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07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514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12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15条。
第512条  组织    违反合同时应负的责任
    如果组织    在作品移交使用合同(第510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使用或者
未开始使用所决定采用的作品,则该组织    必须按作者的要求支付约定的全部酬
金。在这种情况下,作者甚至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归还他按合同移交的作品
样本。如果该组织    能够证明未能使用作品是出于作者的原因,则该组织    即
可免除义务,不向作者支付作者本应在开始使用作品之后所应得的那部分酬金。
        乌克兰民法典第509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7条;乌  别克民法典

    559条;哈萨克民法典第508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8条;阿塞拜疆
民法典
    第511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52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46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35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25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08条,亚
美尼亚
    民法典第515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13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16条。
第513条  预约的造型艺术作品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合同中未另作规定,则预约的造型艺术作品归预约人所有。作者保留其对
该作品的著作权。
    作品的所有者有权将作品送到公开的展览会上展览,无须向作者补付酬金。
        乌克兰民法典第510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8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60条;哈萨克民法典第509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3条;阿塞拜
疆民法典
    第512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53条⑤;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47条;拉
脱维亚
    民法典第536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26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09条;
亚美尼
    亚民法典第516条⑤;土库曼民法典第514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17
条⑤。
第514条  造型艺术作品中被描绘的公民的权益的保护
    描绘他人的造型艺术作品,只有征得被描绘者的同意,或被描绘者死后,征得
其子女和未亡人的同意之后,方可发表、复制和传播。如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
或者被描绘者是有酬为作者当模特儿,则无需得到上述同意。
        乌克兰民法典第511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09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61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4条;阿塞拜疆民法典第513条;立陶
宛民法典
    第554条(“描绘他人的造型艺术作品,只有征得被描绘者的同意,而被描
绘者死
    后,征得其子女和未亡人的同意,如果没有这些人,则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之
后,方
    可发表、复制和传播。如果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被描绘者是有酬为
作者当
    模特儿,则无需得到上述同意”);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48条;拉脱维亚
民法典  第537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27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10条;
亚美尼亚民法
    典第517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15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18条。
第515条  预约的建筑、工程及其他各种技术平面图的使用程序
    为了本单位的需要,组织    可以使用预约的建筑、工程和其他各种技术平面
图、图纸和绘图,或者可以移交第三者使用,或者在刊物上发表,无需向作者补付
酬金。
        乌克兰民法典第512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10条;乌  别克民法典
第  562条;哈萨克民法典第510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5条;阿塞拜
疆民法典
    第514条,立陶宛民法典第555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49条;拉脱
维亚民
    法典第538条;吉尔吉斯民法典第528条;塔吉克民法典511条;亚美
尼亚民
    法典第518条;土库曼民法典第516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19条。
第516条  授权将作品译成他  文字或改编作品的许可使用著作权合同
    如果苏联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律未另作规定,则授权将作品译成他  文字或将
作品改编成另一种类型(特别是将叙述  作品改编成戏剧作品或电影剧本,或者将
戏剧作品或电影剧本改编成叙述  的作品)的许可使用著作权合同的条件,由双方
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
        乌克兰民法典第513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511条;哈萨克民法典第
511
    条;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6条;阿塞拜疆民法典第515条;立陶宛民法典

    556条;摩尔达维亚民法典第550条;拉脱维亚民法典第539条;吉尔
吉斯民
    法典第529条;塔吉克民法典第512条;亚美尼亚民法典第519条;土
库曼民
    法典第517条;爱沙尼亚民法典第520条。
    (根据苏联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985年版《著作权标准法令汇编》译出
。翻译过程中参阅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苏俄民法典》中译本
,译者马骧聪、吴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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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者注格拉费卡(              ),造型艺术的一种,包括素描、拓印
画(刀刻版画、独幅版画等);它可分为架上画(素描、版画、民间绘画)、刊物
画(插图、装帧设计)、实用画(工业画、邮票、藏书签)及宣传画;其表现手段
是轮廓线、阴影线、块画等(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苏联百科词典》中译本,
1986年版435页)。
    ①在著作权客  中无“电视片”一词。
    ②  该条第2款无“或电视片”。
    ③该条将“组织机构”改为“法人”。
    ④  该条另行措词,规定作者的权利:“按照著作权合同支付的作者酬金数额
,由双方在规定的酬金标准范围内协议而定;如无这些标准,则依第……条而定”

    ⑤  该条第十段措词如下:“作品的所有者(使用支配权的  现者)有权将该
作品送交公开的展览会上展览,无须向作者补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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