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专利法
(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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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新 国 内 法
第二部分 关于国际公约的条款
第三部分 其他条文 一般条文
附章
第一部分 新 国 内 法
专 利 性
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1-(1)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发明才能获准专利,即:
(a)发明是新颖的;
(b)包含有创造性步骤;
(c)可用于工业;
(d)不与下面(2)、(3)两款的规定相抵触;并且本法所指可获专利
的发明均以此为准。
(2)现宣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本法规定不作发明论,即:
(a)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b)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学作品;
(c)从事智力活动、文体游戏或进行业务的方案、规则、方法或计算机程
序;
(d)信息的表达。
按上述规定在本法中不得视为发明的事物,系仅就其专利权与专利申请而言,
不得视为发明。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专利:
(a)发明的发表或采用一般有可能鼓励违法、不道德或反社会行为的产生;
(b)动物或植物的任何品种,动物或植物的任何基本属于生物学过程的繁殖
方法,但不属于微生物学处理方法或该类方法的产物。
(4)不得只因联合王国现行的任何法律或其中的某些规定对某些行为有所禁
止,则将该类行为视为如第(3)款中所列的违法、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
(5)国务大臣可以命令改变上述第(2)款的规定,以便使这些规定价科学
技术的发展相适应,但命令的草案必须由议会两院的?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