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的通知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的通知
                           (1980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签署
,并于一九八O年二月一日双方互换照会,确认各自业已完成协定生效的必要法律
手续。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一九八O年二月一日起,中美贸易关系协
定正式生效。协定第六条涉及版权保护问题,现转发如下: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
    二、缔约双方同意在互惠基础上,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可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
章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这些商标在对方领土内的专用权。
    三、缔约双方同意应设法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
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专利和商标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四、缔约双方应允许和便利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保
护工业产权条款的执行,并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对未经授权使用此种权利而进行不
公正的竞争活动加以限制。
    五、缔约双方同意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适当考虑
国际做法,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
适应。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