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 建设部建设字第201号文发布) 为加强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统一管理,促进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逐
步形成建设领域的软件产业,现印发《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附: 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的统一管理,促
进软件的开发和应用,逐步形成建设领域的软件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
市政公用事业中各类软件的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各部委
中主管建设领域软件的部门、建设部各有关司(所)和建设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办
公室,均为建设领域软件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为促进软件开发工程化、规范化,保证软件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软
件开发和开发过程和管理都必须符合建设部发布的技术标准《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
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为保证软件的功能、性能和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软件在投入使用前,
必须由软件开发的委托部门或单位组织验收。
第六条 软件验收必须按照《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软件
验收的规定进行。软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提供使用。
第七条 凡经验收合格,且在理论、技术、功能或性能等某一方面具有较高水
平的软件,均可向建设部或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
第八条 软件鉴定应按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或开发者所在地区或
部委科技部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在软件鉴定的结论中,必须明确指出软件的技术水平和可推广应用的
范围。建议的软件应用范围,一般应在鉴定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如有特殊情况,
应作专门说明。
第十条 凡经鉴定的软件,均可在鉴定结论建议的范围内依法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软件转让应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科委、财政部和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各软件管理部门每年可推荐若干优秀软件,申报建设部或本地区、
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其他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软件申报“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励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软件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本地区、本部
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申报“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软件,除须符合申请部奖的各项
规定外,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文件;
2·软件的功能 已获奖的软件不重 ,或主要功能、性能、质量显着 于已
获奖的同类软件;
3·实际使用一年以上,有10个以上用户,并提交用户名单及3份以上用户
意见书。
第十五条 软件申请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应按《建设部科技成
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对跨部门管理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造 管理等软件,如有
需要,可由有关的软件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